要加大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全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减税
全国政协委员、新大陆科技集团总裁王晶: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高建生
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减税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事关经济结构调整的市场主体,强调科技发展,必须着眼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举全国各界之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在税收方面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王晶认为,要加大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全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高新优惠税率和研发费可加计扣除等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限制较多、形式不够多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远远不够。
王晶建议,奖励和拨付给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奖励金等可纳入免所得税范围;高科技产业的利润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再投资实行所得税退税制度;调整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及标准,允许企业将用于技术开发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和改良的有关费用能够全部进行加计扣除,增强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的经济实力。
王晶说,应当适时修订个人投资者关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区别税率,取消对中小非上市企业的不同待遇,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与上市大中型企业一样的公民待遇,有利于他们扩大经营规模和公平竞争。
依照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投资者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则没有减免,这当然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这显然阻碍了非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公平竞争,有悖于税负公平。
因此,王晶说,个人投资者从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国家一样可以出台政策给予适当期限的减免;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公平竞争,创造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间接促进上市公司要更努力,才能保持竞争相对优势;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社会税收环境将起到真正促进良性竞争。
王晶最后说,要消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重复课税,协调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计上不配套,出现了对同一课税对象的重复征税。这主要是涉及公司企业股利分配的重复征税问题,即对企业的所得课征企业所得税25%后,税后利润对个人分配还要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投资者从公司那里得到的分红已经是公司的税后利润,重复课税不仅降低了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水平,而且导致少分红利或不分红利,严重限制了民间投资的意愿。我们知道,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有悖于税法公平原则。建议个人投资者从内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参照外资企业个人分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