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关键词
来源:中国企业报
国企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关键词
扩权让利
1979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5个文件,标志着以放权让利为重点的企业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始。1981年5月至1983年4月,国务院和有关部委颁布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条例,明确企业法人地位及扩大经营自主权。1984年5月,国务院颁发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在生产经营等10个方面扩大自主权。
利改税
从1980年开始,全国400多个工业企业进行了以税代利的试点。1983年4月,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决定开始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即实行税利并存的制度。1984年9月,国家进行第二步改革,对原来的税种、税率进行了调整,国营企业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安排。
拨改贷
“拨改贷”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出现的现象。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补充资本金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解决,企业利润全部上缴财政。80代初,国家为了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将原来的财政直接拨款方式改为通过银行转贷给企业使用的方式。后来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将“拨改贷”资金直接转为国有企业资本金的政策。
三年脱困
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企拖经济改革后腿的状况变得日益明显,11000家国企中有63%的企业亏损。更为严峻的是,工人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十五大提出了“三年脱困”的目标,即从1998年开始到2000年三年内,使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基本脱困。
在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与脱困的同时,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并把“放小”与“扶小”结合起来,促进了国有小企业的机制转换和经营状况的改善。2000年1—11月,国有小企业实现利润25.73亿元,从而结束连续6年净亏损的局面。
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是指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开。具体指国家各级政权机构对社会经济的行政管理职能同国有企业对生产经营的直接经营管理职能的分开。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解决政企分开是第一位的。
外部董事
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是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与过去的国有企业董事会最主要的不同点。外部董事指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可以实现企业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实现董事会集体决策;实现董事会管理经理层;更好地代表出资人利益,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
董事会试点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要明确,要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而相当一批国有大型独资企业是按照1988年的《企业法》设立的,没有董事会;即使是按《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企业的决策权与执行权没有分开,董事会也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2004年2月,国资委向国务院提出在中央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得到了国务院的同意,之后相关工作陆续启动。2005年10月,宝钢成为第一家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从此拉开帷幕。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2002年9月份,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提出具体操作办法和措施。
三分开三统一三结合
党的十六大以前,各级政府既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又行使出资人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对企业干预过多,无人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真正负责。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原则,归纳起来就是:“三分开、三统一、三结合”。“三分开”即:政企分开,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三统一”即: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三结合”即: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