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谁在拖后腿?
来源:中国企业报
《中国企业报》记者核实了企业提供的全部资料,并查阅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采矿,《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第五条 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关于延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提出“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
而《中国企业报》记者根据企业提供的所有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综合查阅,并向相关法律专家请教了指导意见。意见认为,由于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无限延期审理将承担何种后果,所以兴城市人民法院运用法律的工具延期审理是合法的。
但是法律的出发点是保护一切的善意,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和道德具有同一性 ,兴城市人民法院无限延期审理的行为,虽然没有违法,但是事实上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和伤害,首先这不符合法律的善意出发点,更重要的,是与国家现行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号召是违背的,与最高人民法院“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精神是违背的,与201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是违背的。在国家大力提倡优化营商环境的当下,全国都在为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而努力,不应该出现拖后腿的行为和工作短板,特别是地方执法机关。
《中国企业报》记者多次联系兴城市人民法院、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并实地进行采访,希望听到执法机关的意见,但是兴城市人民法院、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均拒绝接受采访。本报还将进一步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