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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版            地方企联
 

2016年12月1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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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联参与诉前调解 构建更加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江金骐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企联)经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二中院)商定,选聘数名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参与二中院辖区内“一裁终局”劳动争议撤裁案件的诉前调解。2016年1月至8月底,市二中院共受理辖区内劳动争议撤裁案件330件,其中的172件,在尚未正式启动审判程序前,交由调解员先行诉前调解。经调解,有101件调解成功,调解成功率为58.72%。这一数字说明,“诉前调解”措施的实施,大大缓和了劳动关系的矛盾。

由地方企联选聘的兼职调解员,参与劳动争议撤裁调解,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企联工作的一项新探索。

实践证明,市企联参与市二中院受理辖区仲裁机构的“一裁终局”的诉前调解,既是企业代表履职的积极作为,也是积极探索劳动争议撤裁案件诉前调解工作的机制,有利于推动劳动关系不断和谐,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据公开材料,上海企联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工作目标,会同市二中院完善诉调工作机制,邀请市二中院资深的高级法官乔蓓华,结合办案实践,作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制宣讲,就劳动争议所涉的热点问题,释疑解惑,提高用工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同时,参与市企联对部分企业涉案案情的研判,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

从具体做法上可以看出,由市企联选聘的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均参加过市人社局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劳动人事争议实务培训和考核,持有兼职仲裁员证书。他们曾长期在企业从事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工作,对处置劳动争议有着丰富的经验,具有“三熟”的特点,一是熟知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所思、所作、所盼;二是熟悉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的管理方法和妥善处置劳动关系的相关程序,擅长发现用人单位在这方面的不足;三是熟练掌握并运用劳动关系所涉的政策、法律法规等。

调处劳动争议目的是为了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从根源上化解劳动争议的矛盾。为此,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的理念,对于劳动者而言,不因其处于相对弱势而产生偏袒;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因其处于相对强势,而忽视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为数较多的支付劳动报酬的争议案件中,调解员则要求用人单位,对其中的工资性劳动收入,必须如数支付,绝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个别劳动者确因其过错而造成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受损的,不机械地按原裁决书认定的款项,而是要求按双方调解确定的款项支付,以切实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此,列举一宗具体案例予以说明。如劳动者“胡大明”(化名)经朋友介绍进入MJ公司入职,当时该公司碍于情面,未要求胡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仅口头约定了月工资的数额。随后,胡每月以“胡大明”的身份在工资单上签领工资。数月后,胡以购置汽车为由,要求公司为其开具姓名为“胡明”(化名)的收入证明。此时,公司发现胡前后提供的姓名不一致,认为胡有违朋友信誉等,遂以入职时使用虚假姓名为由,将其解除。胡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并以“胡明”的身份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3000余元,此项诉请经仲裁机构裁决予以认定。公司感到支付这笔欠款很冤,便向市二中院提出撤裁申请。调解员在了解相关事实后,明确要求胡提供能证明“胡大明”即为“胡明”的证据材料,若无法提供,则应承担弄虚作假的后果。后经释法明理,劳动者当场承认其确有使用假名的过错行为,并同意公司降低对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数额。兼顾胡已付出的劳动和确有过错的事实,最终经调解,劳动者接受了公司支付其14000元款项的调解意见,公司也深感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众所周知,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推进,企业的结构调整、人事改革等,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将越来越多元化,劳动争议案件也将有增加的趋势。面对新形势、新常态、新挑战,建议用人单位、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好他们的根本权益,以此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从案例中还发现,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发生率较高,特别是小微企业是当前涉劳动争议的“多发地带”。究其原因,不少民企因制度不全,平时忽视对劳动管理相关证据的收集,在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是缺少举证材料,就是举证中无法支持自己的观点,导致举证不力而败诉。对此,市企联雇主部总结认为:这些民企缺乏法律知识,不懂如何进行应诉。为此,相关部门正在探索,可否组织律师团进驻一些民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园区),进行法律宣讲,提供法律服务,以提高民企依法用工意识和处置劳动争议的能力。

如何为企业更好的服务,很多工作还需探索,但从上海企联的做法中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推进“法进企业、法助企业”的法律服务,十分必要,十分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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