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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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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委会如何有效遏制 银行“随意停贷抽贷”?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邱泉

近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银行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13条明确指出,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致行动,“不得随意停贷、抽贷”,通过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实现解困。

所谓债委会,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它是今年初银监会针对近年全国各地债务违约升级,大型企业坏账爆发而出台的应对政策制度,其目的是构建各银行业机构信息交流和协调一致行动的平台,形成帮扶困难企业的合力;同时,债委会可推动债权银行精准发力、分类施策,促进金融业与企业抱团取暖,共同渡过经济下行时期难关。

显然,债委会制度已被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寄予了很高希望。

从理论上说,若债权银行真正按债委会要求形成合力,共同履行支持企业责任,则对银企双方都将带来重大利好:一方面,通过债委会平台,银行之间将达成有效共识和协调,在处置违约企业债务上,能保证各方利益最大化,防止个别债权人单独行动,消除相互拆台现象发生,更有效堵塞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漏洞。因为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背景下,资金链紧张的困难企业不断出现。由于银行多头授信存在,单家银行对困难企业进行帮扶或不退出贷款,并不能确保企业不出现问题,需共同协调行动才能奏效。另一方面,通过债委会平台,对处于不同经营层次的违约企业,会形成“区别对待”的处置办法,防止“一刀切”给企业造成误伤。对于优质企业,债委会将建议组建银团贷款,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于暂时困难企业,将通过稳定信贷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的高风险企业,将实施有序信贷退出,尽量减少对地方经济造成影响;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将联合出重拳给予有力打击。再一方面,债委会接受当地政府部门有效监督,在这个平台上,银企双方权利与地位对等,都具有充分话语权,为银企平等协商创造了条件。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银监会对债委会在对待企业债权上缺乏硬性授权,加上该组织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等特点,经常出现对企业停贷、抽贷、压贷、断贷等现象,使债委会职能盛名难副。再加上,近期国内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持续暴露导致银企关系更加紧张,银行抽贷、压贷、断贷现象更加突出和普遍。如在今年的债券违约事件中,云峰集团、亚邦集团在违约前均遭遇了银行的抽贷、压贷行为,最终导致公司资金链中断。尤为严重的是,债权银行这种行为,将不少信誉好、市场前景好,且只是暂时面临困难的企业,也“一棍子打死”,这不仅更恶化了银企关系,加剧了信用违约危机,更影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如5月份国务院督查组赴18省市调查民间投资下降原因,与银行抽贷、压贷、断贷存在很大关系。

上述迹象表明,若再不对债委会制度进行完善和规范,并上升到更高管理层面,债委会就有陷入有名无实和分崩离析之危。

面对此,银监会审时度势,及时出台《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提出:“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债委会可以通过组建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致行动,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延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实现解困。”这些规定指明了债委会履职方向,也有效约束了债委会行为,无疑为企业下了一场“及时雨”和释放了又一政策红利。从更深层次说,该《通知》的面世,更能帮助大量中小微实体经济走出资金难关,不致中途夭折,对提振民间投资信心、助推经济走出低谷将起到重要作用。

但有一点需指出,要确保规范债委会行为到位,银监会与央行还应出台更严厉有效的金融监管配套政策措施,比如按债委会制度要求与企业抱团取暖、渡过资金难关的债权银行给予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降低存款准备金甚至降低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等奖励措施;反之亦然。若此,规范债委会行为的制度才不会落于俗套和流于形式,真正发挥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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