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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            金融投资
 

2016年1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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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时代,能否杜绝平台跑路?

来源:中国企业报  

(上接第五版)

监管放宽松

更注重事中和事后

朱明春: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与此前调研时看到的有很多变化:整体监管较之前一稿要宽松。具体包括像注册资本金\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网络安全的资格认证这类的前置审批都没有了。现在监管的思路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去除前置审批,负面清单的监管方式。

朱明春:这种监管思路对企业来讲是一件好事:没有前置审批,显示监管层对行业更包容。负面清单明确了行业的合规边界在哪里,只要不超出边界,所有的创新和探索都是被允许的,也是鼓励的。

朱明春:“征求意见稿”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都做了相应的监管部署。说明监管部门做了充分调研,对行业做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行业来讲是好事情,监管整体还比较严,未来具体落地对行业整体发展有多大影响还有待观察。

王沛然:这次的“征求意见稿”,看似首次界定了很多细节,但其可操作性仍然有限。强调地方金融办而弱化银监会的思路是不可取的,同样的片面强调地方金融办而不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的做法也是纸上谈兵的做法。监管的落地,需要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通力合作,才能有效地落实。

余军:“征求意见稿”中,直接借贷的定义不明确,风险准备金是否适用所有平台,平台需要披露的信息太多,建议减少,如果按照细则里面来操作,那么每一家P2P公司至少都是公众企业了,跟上市企业并没有区别。

李爱君:第十条规定:“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目前大量平台对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了拆分,因此就产生了期限错配与资金链断裂。此规定将最大程度杜绝期限错配与资金链的断裂。

运营门槛明显提升

细则界定不清

殷燕敏:对于监管细则的预期,此前业内都会认为监管会对P2P行业有一定准入门槛,比如注册资本金需要达到5000万元等硬性指标。但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涉及到此类硬性指标,重心放在了对平台本身业务实质的规范以及全面监管上,表面看起来准入门槛依然很低,但实质上要达到监管的要求,运营门槛已明显提升。

不过,对于规范发展的平台而言,监管细则的出台还是积极的和有利的,这意味着P2P行业有了生存守则,政府对行业的认可,不再是属于无人治理的荒芜地带。但从监管细则本身与行业发展现状来看,如果严格依据细则条款执行,目前很多P2P平台都不符合监管要求,虽然有18个月的缓冲期,但是监管细则中还有很多具体的细节有待细化和完善。目前的监管细则仅能作为一个框架性的指导意见,现实中业内很多创新的业务还有待探究合规问题。

还有业内对于第十七条,网络借贷金额应以小额为主。控制统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此处,小额如何界定?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如何控制?不能P2P平台以自家的情况去做判断,不然这条就没有意义了。

余军:事实上,很多存在的问题,并不单只是监管规则就能解决的,这里其实还涉及平台自身的道德约束,自律,还有自身的运营情况等。

值得一提的是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中第十条列举了十二项负面清单,这些负面清单对于行业规范来说,确实影响很大,监管层的态度也是很明显的,但是实际意义并不是很大。在实体经济下行阶段,很多企业日子很难熬,本身资金链就不充足,举债度日的也不是少数,而政府对于企业发债、抵押融资方面并没有过多限制,因此P2P行业的项目标的完全可以通过包装流入高风险企业,因此,这些负面清单不过是增加了借款方自我包装负担,并没多大实质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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