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02版:PPP之惑·大势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02版            PPP之惑·大势
 

2014年12月2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欧美领跑PPP模式
中国亟待补足短板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陈青松

欧美领跑PPP模式中国亟待补足短板

PPP无疑是当下国内财经领域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无论是先后推出的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文件,还是正在各地开展的PPP项目,都意味着PPP在我国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然而反观国外,PPP正处于怎样的发展状况?其先进经验又对我国有哪些借鉴意义?欧洲国家PPP最为发达

从全球区域看,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的PPP市场最为发达,规模和管理水平都位居前列,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包括公路、铁路、桥梁、地铁、轻轨系统、机场设施、电厂等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以基础设施为例,1985—2011年,全球基础设施PPP名义价值为7751亿美元,其中欧洲大约占45.6%,几乎占据全球半壁江山。

目前,英国是全球PPP项目规模最大、涉及领域最广的国家,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规模庞大。英国PPP项目的价值额和数量约占到全球的三分之一;二是合作项目不断向公共服务领域延伸。在大多数国家的PPP模式还只是集中于基础设施领域时,英国PPP项目的触角已经向公共服务领域扩展,涉及国防、公共秩序、娱乐文化、教育等。

在德国,政府也已探索出一套成熟的PPP模式。如德国在智慧城市方面,一般会选择PPP模式。美国的PPP项目发展同样不逊色。美国最著名的四大职业联赛俱乐部(MLB、NBA、NFL、NHL)所拥有的82个体育场馆的31%都是用PPP模式兴建的。此外,在保障房方面,美国亦通过PPP模式,实现保障房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日本的PPP项目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自20世纪90年代引进PPP模式后,政府十分重视并大力推广,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经济形势严峻的日本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力量。

中投顾问董事、研究总监郭凡礼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海外PPP是建立公共基础设施常用的模式。PPP模式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公共服务品质、活跃经济等方面有较大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不足,避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现象,普遍受到发达国家政府青睐。欧美日PPP成功经验

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巨大发展。然而,由于受国家财政资金限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专家指出,从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看,几大重要因素是成功运作PPP模式的必要条件:一是政府部门的支持,政府应从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立场出发,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组织招标,降低项目总体风险等;二是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对政府与企业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需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三是PPP模式涉及复杂的法律、金融和财务等方面的知识,需要专业化机构和人才的支持。

在PPP专业化研究方面,不少国家都拥有丰富的研究成果和一大批有影响的智库机构和学者。

2009年,欧盟整合欧洲投资银行、欧盟委员会以及欧盟成员国和候选国的力量,成立了欧洲PPP专家中心,汇集了欧洲PPP领域的高级专家,致力于分享PPP领域的经验。

2003年以来,美国已有多个州设立了PPP研究机构,主要功能是制定政策和业务咨询,促进美国PPP的发展。

日本在PPP研究方面也非常系统,成立了如PPP推进委员会、PPP协会、东洋大学PPP研究中心、亚洲PPP政策研究会等,助地方政府、企业正确理解PPP模式。

郭凡礼认为,海外发达国家成熟的PPP模式,对我国PPP模式的启示主要是,其一,对私人投资者提供建设补贴,施行减免税政策;其二,建立PPP官方机构,对基础设施需求、调整、规划等进行统一管理;其三,完善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同时加强PPP人才的培养。中国亟待补足差距

今年以来,我国PPP模式发展明显加快。自今年8月以来,一系列支持PPP模式发展的政策接连出台,与此同时,多个PPP项目正在全国多个省市推进。

然而,与国际上PPP应用成熟的国家(如英国89.7分)仍有不小的差距。

郭凡礼认为,我国PPP模式起步较晚,市场成熟度较低。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困难:一是我国关于PPP模式的政策与法规正在完善中,对PPP模式的推广造成一定阻碍;二是PPP项目通常投资大,耗时长,投资回报期大概在15—20年,投资者相对较为谨慎;三是由于公共服务和产品的定价不能太高,难以获得较高利润回报,对私人投资者的吸引力相对较小。

专家建议,一方面,要加快我国PPP模式的研究,形成PPP产学研一体化的智库体系;另一方面,要完善中央和地方的PPP政策体制框架。包括政策研究制定、响应实施和评估反馈。

此外,相比之下,我国尚未有一部国家层级的PPP法律。因此,作为一种长期合作关系,我国要加快完善PPP模式的相关法规制度。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