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王欣新: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敏
提高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能力
王欣新
“有的企业领导对依法治企的要求还停留在口头上,对法制工作存在观望情绪,赶着上路、被动前行。”在近日召开的中央企业法治工作研讨会上,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坦承,过去几年,有的中央企业在资本运作中违规操作、过度投机,栽了跟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王欣新认为,要实现依法治企,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进行重点领域的配套制度改革,央企决策者和管理者也应具有法治思维。
《中国企业报》:央企应具有什么样的法治思维?
王欣新:法治思维可以从很多角度来诠释,黄淑和副主任主要是从央企领导人的角度来谈法治思维,即底线思维、理性思维、契约思维和规则思维等。思维本身是一个抽象的东西,反映到具体理念上就需要根据企业的社会定位加以明确。比如现在都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所以,首先就需要把对央企过去较多的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管理方式转变为以市场为主导的管理模式。这就不仅需要思维方式的转变,还需要制度上的改变和社会配套制度的协助。在市场经济中要强调权利义务观念,这是一个市场主体运作的基本定位,要考虑企业内外部各方面的关系。还有,要把法律上的基本原则在运作中确定下来,比如说强调程序正义,维护实质公平,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等。
具体点说,涉及企业制度和市场行为规范方面,就是要更好地解决企业和股东的关系、企业和消费者的关系,过去处理的并不太好,比如说一些垄断行业的过高利润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等。在市场经济模式下,央企要转变观念,要以为股东、为消费者服务作为经营的目标,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但不是绝对的。另外,还要处理和其他企业的正当关系,比如说不能滥用经济优势、不能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有破坏市场秩序去占有社会资源的竞争等等。还要解决和职工的关系,比如说涉及高管的任命,究竟按市场化走,还是行政任命的问题。中国在转型过程中,会受到传统观念和制度的影响,在市场调节这方面,央企要做的改革很多,让一个旧体制的受益者转变方式和观念,是很痛苦的,但是要建立一个现代化市场法治思维的企业这些是必须改的。
《中国企业报》:中央企业法律部门要如何进行重点领域的配套制度改革?
王欣新:现在很多企业的法律部门是不太健全的。在央企法律部门面临的工作方面,一个是央企本身的改革问题,配套改革更多强调的是社会制度改革的同时,央企怎么调整配合。比如现在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央企多次在全球范围内选聘,这方面已经迈出了很大的一步,在根据市场的要求稳步推进。
涉及企业,有几个方面:首先,企业在相关法律制度调整的时候企业本身相应制度配套的改革。比如说企业登记制度的改革,企业在新的投资方面,就要考虑到资本制度规定的不同,在取消实收资本限制的规定后,就需要考虑企业运作过程中完善的监管,比如怎么样管理下属企业,在资本方面,有没有违背资本充实原则,逃避债务,损害市场运作秩序等等,这就要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上加以规范。第二,建立一个完善的激励和约束并存的法律管理制度。在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方面,央企也必须要有相应的改革。当然,不同性质的企业可能改革的内容不同。比如高管的薪酬问题和职工的薪资问题等,要避免社会不公。这方面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激励和约束并存的法律管理制度。第三,企业的这种法律部门不能仅仅被动地接受改革,而要主动地去考虑怎么去解决企业现存的问题,进行积极的改革。
《中国企业报》:央企如何增强资本运作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王欣新:任何商业活动都会有风险,强调法律风险的防范,不能仅仅以成败论英雄,世界500强企业都会有商业投资失败的时候。法律风险的防范,强调的是在制度建设方面,能够为资本运作中的决策提供制度性的保障,但不能指望其解决投资方面的商业决策问题。商业方面的很多成败,取决于社会的发展,取决于技术的进步,取决于很多其它因素,法律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在资本运作方面,由于中国过去这方面法律实务经验不是很足,所以,法律风险的防范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可能要从几个层面去考虑:建立一个完善的内部决策制约机制,使央企的商业决策能够纳入到法律制约的机制之内。就是说,法律部门对一个商业决策活动参与,不能只表现为合同的起草审查,还需要对决策过程全程参与、跟踪和把关;内部机构的职责分工问题。投资决策有些是属于商务决策,更多的是企业财务、投资部门的业务范围,也有一些属于法律方面的问题,比如到境外投资对国外的法律制度的了解等,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一系列的制度,在内部加以规范;内外法律服务关系的协调。企业真正涉及进行投资重大决策时,除了内部法律部门外,还需要请专业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更为专业的深层次的法律意见。这就需要内部法律部门和外部机构分工明确,充分配合,责任清楚。
重大决策还需要智库的参与。比如说在一些法律问题的解决如诉讼中,经常要请专家论证,遇到特别复杂的专业问题时,可以更好更全面地控制决策风险。专家的选择上,不仅要有一些法律理论方面的专家,还要有实务方面的专家。
《中国企业报》:如何进一步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
王欣新:现在很多企业建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这个制度的职责主要有三方面:制定完善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符合市场化运作的法人治理机制。在制度的建设和法人治理机制的监督方面,企业总法律顾问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重大的经营决策方面要充分参与。需要建立对每个重大投资等商业决策都进行法律方面的论证评估的制度。过去有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方面的制度,但在法律方面的评估并没有完整的报告制度。其实,在企业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法律方面的参与是很必要的;日常法律事务的管理。比如说合同的签订审核、项目招投标、知识产权的管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诉讼、消费者权益的处理等等,这些日常工作在很多单位已经比较规范地建立了起来,需要的是制度方面进行激励和约束。
现在,一些央企的领导对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的工作定位还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往往认为其不属于主流业务,只是一个附属部门,主要业务部门进行工作往往是到了签合同的时候才想起法律部门,而一旦前期谈判等有问题,再想解决就有些晚了。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不能把总法律顾问仅仅视为一个文件管理部门,要提高其在决策过程中的影响力。另外,现在央企总法律顾问的人员素质还不是太高。今后的制度建设中应逐步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及其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