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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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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公司最低资本限额具有历史意义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马光远

取消公司最低资本限额具有历史意义

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国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进行重大变革,以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这是继2005年中国公司法修改之后,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又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变革。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未来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基调是进一步放松政府管制,更大程度地降低公司准入门槛,鼓励社会的创业激情。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经过以上两大变革,中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在“出生”制度方面发生了革命性变化,而这种变化带来的是公司法律气质的涅槃。

首先从公司资本制度方面来看。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资本登记制度尽管有重大进步,但门槛仍然过高,不能适应当前中国经济的变化和创业环境,特别是不能适应小微企业及创新型企业的成长要求。无论是3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还是10万元的一人公司,设定资本限额不仅没有任何安全方面的价值和意义,更重要的是,在各国都为小微及创新企业的发展创造最好的制度环境的情况下,过高的门槛事实上成为了创业的障碍。

根据一个统计数据,中国每千人拥有的企业数为12个左右,而日本、韩国超过50个,大多数新兴市场为30个左右,除了大的商业环境之外,公司法设立过高的门槛恐怕是中国千人企业数远远低于日韩等经济体的主要原因。正如国务院常务会议所说,降低公司资本的门槛,“不仅顺应广大市场主体的热切期盼,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而且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这是真正的制度红利,在取消最低门槛之后,令一些小企业头疼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罪名从此将走进历史。

其次,除了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另一个重大的制度变化是取消了公司年检制度。坦率而言,从这么多年的公司法实践看,公司年检制度基本没有太大的存在必要,在一些地方,年检制度基本沦为工商部门创收的工具和折腾企业的合法途径。取消公司年检,推行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政府监管而言是一个思想理念的重大变化,有利于更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公司的关系。

中国将公司制度变迁作为改革的一个突破点,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管理层修正扭曲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决心,这对于因为政府过于强大而失去创业热情的人而言,无疑是一个莫大的制度进步。(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文章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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