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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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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资”是市场体制的必然选择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梁军

“大国资”是市场体制的必然选择

在国企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近些年国企进入良性发展轨道的所谓“国进民退”期间,社会上对国资和国企存在许多误解和偏见,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认为国企的存在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相违背。因此,要限制国企的存在和发展(如“笼子理论”),或者提倡加快国有资产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步伐(如“与民争利”论),甚至喊出全面私有化的政治主张。如果“大国资”体制从理论和实践上全面提出,一定会引起这样或那样的担忧与指责。因此,必须在理论上将“大国资”体制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内在逻辑关系讲清楚。另一方面,还必须要求国资监管系统的同志们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历届党代会报告的表述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始终是以“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前提、为基础和相统一的,其“理论体系”的积淀、形成与发展,已经上升到全党的理论自信高度。那些所谓发挥市场经济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必然与公有制相违背的提法可以休矣。

“大国资”体制的“大”,有广义和狭义的两层含义:一是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而形成的国有资产整体上的“大”;二是促进资源优化组合后,打造优势企业的企业规模局部的“大”。

不论是广义上的“大国资”还是狭义上的“大国资”,都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必然选择。

广义上的“大国资”,在监管行为本身方面,它既可有效地缩减政府(即全体纳税人)在监管人力和物力上的重复投入、分散投入,节约公共行政成本,又能够减少因监管基础不统一、不规范、不扎实所导致的监管成本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还能因监管主体的单一性而更加便于全社会监督,增加透明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从而提升监管效率。就监管效果而言,由于实施集中统一监管,把所有经营性资产放在一个篮子里进行统筹运营,便于监管者从更大的视野和更宏观的立场上进行优化布局,调整结构,配置资源,从容进退。这本身就是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先决条件的自觉选择,是以市场为核心主导的最大的资源配置行为。

狭义上的“大国资”,为局部做大、做强、做优一批产业(行业)企业“航母”提供了条件和可能。对于微观市场经济环境来说,企业的规模提升将形成强大的资源聚合优势,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控制力。当前,我国不论是国企还是民企,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小、散、弱的情况,在改革开放的几十年进程中,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跨国公司已经凭借其超级体量优势,侵蚀了我国众多产业(行业)的资源与产品的控制权,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及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利。在“大国资”体制下,国有资产进一步打破条块分割,实现产业链、价值链的纵向整合,聚合资源,抱团发展,迅速培育产业(行业)企业“航母”,实现产业(行业)与区域的一体化经营与发展。“大国资”体制本身就是更高层次上的资源大配置工作抓手,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产物。

当然,做大、做强、做优一批国企,决不能退回到以往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指令性的手段,而是在充分尊重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发挥国有资产共同出资人的先天优势条件,以战略为引导,以市场为基础,以自愿为原则,以竞争为手段,组建一批国企“航母”,实行区域一体化经营,带动和培育产业集群,优化竞争环境,提升资源效率,实现大配置、大跨越、大发展。另一方面,国资委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首先应当主动承担起对所监管企业的引导和监控责任,履行国家及全民所有者“第一代理人”的职责,同时也要发挥政府尤其是人大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限制和避免发生国企“店大欺客”、不正当竞争、垄断得利等侵害市场经济肌体的行为。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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