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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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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资”构筑无可争辩的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梁军

“大国资”构筑无可争辩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要求。

构建“大国资”体制的一个主要任务目标,就是要通过坚持国资委的“直属特设机构”性质,实现对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从而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政事分开。也只有实现了“三分开”,才能从体制和机制上,实现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政府才能成为专注于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策与服务提供者,而不再成为市场经济行为的利益攸关方,才能够使政府的“公权力”与国有资产的“私权利”不产生直接的利益关联。这里所说的国有资产“私权利”是完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只有体量的大小之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之分。国有企业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在形式上与其他所有资本属性的企业都是一致的,在政府的“公权力”框架下都属于平等的“私人”,因而其“私权利”都是平等的。新加坡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淡马锡,就是以私人控股公司的身份注册并运营的,与其他所有注册企业一样,并不享受任何特权。西方成熟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也大多如此。“大国资”体制的实施,就是要使国有企业完全脱离政府的怀抱与所谓的“父爱”,实现市场外部环境下所有资本属性企业及资产的一致性和平等性,让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得以自由、全面地发挥。

必须再次强调的是:国资委的“直属特设机构”性质,就是为了体现与政府“公权力”分割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国资委不是政府组成部门,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具有行使国家“公权力”以谋取企业和资产“私权利”的权利和条件。同样,所有政府组成部门也不得行使国家“公权力”以谋取企业和资产“私权利”,因此,必须将现行管辖的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交由国资委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能。更准确地说,国资委就是全体国民以“私人”股东身份委托其管理资产的总代理人。只不过因为这个“私人”的群体过于庞大和分散,难以全面、充分地表达权利诉求,因而委托人民政府出面组织,单独设立一个既有行政效率,“直属”于政府,但又与政府组成部门相分离的“特设机构”,集中行使出资人即股东的权利而已。

全面构建“大国资”体制,切实落实“大国资”体制的内涵要求,不仅不会因国资的“大”而加剧市场的不公平或不公正,反而会促进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种资本属性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促进市场经济法制环境的改善,营造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当前,西方阵营为了遏止中国的快速崛起以及其他政治目的,联手质疑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主要矛头就是针对国有企业的所谓“国家资本主义”特性。这在近几轮中美经济对话中尤为凸显。构建“大国资”体制,就是回击、回应西方阵营围堵中国崛起的一步“好棋”。它既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又使国有企业不至于被西方阵营的市场化标准所“肢解”。

在处理“大国资”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问题上,政府组成部门要主动按照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要求,均等地对待所有资本属性市场主体的诉求,在政策、税收、法律面前实现“人人”(即企业的“私人”法律属性)平等;作为“直属特设机构”的国资委,也要主动按照一般出资人的行为规范,自觉与政府公权力划清界限,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经济竞争要求的独立市场主体,通过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原则发展壮大,并堂堂正正地走出国门,与跨国公司展开竞争。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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