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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6年11月2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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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董明珠卸任 看国企治理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刘兴国 宋语娜

日前,董明珠正式卸任格力集团董事长,但继续担任上市公司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由于消息公布的时点比较敏感,卸任事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不少媒体也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分析报道;并试图寻找董明珠的卸任与10月28日格力电器临时股东大会之间的联系,字里行间隐隐透露出有关董明珠逐渐失势的猜测。其实,董明珠卸任格力集团董事长,既和阴谋论无关,也与董明珠是否失势沾不上边;这只不过是国企改革真正深入推进的必然结果。而且我们完全可以相信,卸任格力集团董事长确实是董明珠主动请辞的结果,而非好事者所妄加猜测的失势或受排挤。董明珠在某些场合表现出来的难过或愤怒,不是因为卸任格力集团董事长,而是由于其寄予厚望的上市公司发展谋划布局没有得到中小股东的理解和接受,以及对格力电器员工持股计划搁浅的痛惜。董明珠正式卸任格力集团董事长,标志着国企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举措在加快落地,国企治理日趋规范。从这个角度说,应感谢董明珠主动请辞控股股东职务为国企改革深化发展与资本市场规范发展所做出的积极贡献。

国企改革的深化,要求董明珠卸任格力集团职务。首先,国企员工持股试点改革的推进,应是此次推动董明珠主动请辞格力集团职务的关键原因。8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作为珠海市国资委任命的格力集团董事长,董明珠是组织部门管理干部,显然不在员工持股范围之内。董明珠为了实现其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目的,必须辞去格力集团董事长,否则就突破了国企员工持股改革的底线。只是事不如愿,与增发收购珠海银隆捆绑在一起的员工持股计划被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其次,国企限薪改革与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也是董明珠主动卸任格力集团董事长的重要诱因。作为组织任命的国企干部,出任格力集团董事长的董明珠,其薪酬水平不能突破国务院国资委及地方国资委的相关规定;而如果只是担任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则可以以职业经理人或市场化选聘人员的身份从上市公司领取远高于集团董事长薪酬水平的报酬。为了增加获得感,以及充分体现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已经接近行政体系下退休年龄的董明珠主观上存在转变身份的强烈动机。与其继续以组织干部身份在格力集团工作到63岁退休,不如利用改革机会转换身份,凭借其杰出的经营管理能力与影响力,透过市场化机制继续掌控上市公司格力电器。此外,去年以来中央和省市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加强清理整顿,无疑也客观上起到了推动董明珠主动请辞格力集团董事长的作用。

上市公司的进一步规范管理,也迫使董明珠不得不辞去格力集团董事长。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2条就提出了“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的“五分开”要求。第23条更是明确提出,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运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格力电器总裁的董明珠,显然并不适宜兼任格力集团的董事长。尽管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国企中普遍存在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现象,但这并不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管理要求。作为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企应当成为上市公司的表率,而不是拖上市公司强化规范治理的后腿。显然,无论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董明珠主动卸任格力集团董事长,无疑是为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全面落实“五分开”要求、解决国有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历史遗留问题带了个好头。一方面,可以更好理顺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有利于控股股东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董明珠集中精力处理上市公司格力电器的事务,带领公司更快更好发展。

(作者单位:刘兴国,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宋语娜,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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