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破产提速 相关制度有望近期破冰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朱虹
王利博制图 |
央行副行长近日发声“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引起业内热议不断。不过据《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到目前为止,我国金融机构的破产退出制度还是空白。虽然去年刚刚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其运行还远未到完善的程度。专家指出,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一旦建立,将为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市场充分竞争提供一个完整的制度环境,形成能利用自身调节机制不断寻求新平衡的金融新生态,继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国内金融机构破产机制
有望破土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涛6月12日出席陆家嘴论坛时表示,对于经营出现风险、经营出现失败的金融机构,要建立有序的处置和退出框架,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一个没有优胜劣汰机制的行业是不可能健康持续发展的。”张涛表示,必须要建立一系列健全配套的制度设计,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征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市场处置与退出机制等。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虽然一些专家学者一直在呼吁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但由于金融机构破产易引发金融风险,在金融机构破产法规缺失的背景下,金融机构破产机制一直未建立起来。此番央行副行长张涛的言论可能并非空穴来风,或在一定程度上表示该制度近期或有望破土而出,借以填补该项制度的空白。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莫开伟对记者表示,央行高层的讲话,至少透露出中央政府近期会对金融业破产条例有所表态,或者金融业破产条件已处于实质推进阶段。应该说,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之后,银行破产条例就会出台,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金融业破产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是银行,还有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等等,都在金融业破产范围之内。所以出台金融业破产条例,需要时间,更需要谨慎,所以一直处于“难产”阶段。
著名经济金融评论家余丰慧则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一边快速发展,另一边问题和矛盾也快速积累。这些问题与矛盾将把中国经济“憋出”大风险。其中之一就是金融企业没有退出机制,不能破产。市场化程度要求极高的股票市场里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也残缺不全。从这个角度讲,建立退出机制不仅是金融行业,而且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这种制度性的改革只能是从上往下,央行表态说明监管层已经比较重视这件事,相信推进起来会比以往快。”国内一家金融机构内部人士表示。
一系列配套制度设计
需出台
业内人士指出,在我国金融史上,曾出现过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被关闭的事例。但因缺乏系统化破产法律制度,往往导致清理整顿工作进展缓慢。1998年,央行发出公告,由于海南发展银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央行决定关闭海发行,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由央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发行进行关闭清算。但是,相关清算工作一拖再拖,之后再无下文。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海发行现在也没有正式地破产退出。到目前为止,我国金融机构的破产退出制度还是空白。虽然去年刚刚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其运行还远未到完善的程度。此外,金融机构的破产重整还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破产程序、债务安排、破产工作由谁来负责都没有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并没有对应法规可以依据。
对此,莫开伟指出,早在2007年我国颁布新《企业破产法》时,就将金融机构纳入其统一适用范围,但由于我国金融业长期由政府信用“兜底”现实,破产客观环境不成熟及相应制度建设滞后,金融业破产一直悬而未决;加上《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这远远满足不了金融业破产实践的需要。为迎接金融业有序破产局面的到来,下一步必须建立健全一系列配套的制度设计,包括征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市场处置与退出机制等等。为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市场充分竞争提供一个完整的制度环境,形成能利用自身调节机制不断寻求新平衡的金融新生态,继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另据记者了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先后建立健全了金融机构的被接管、终止、兼并、破产、拍卖等管理办法。例如,美国有《联邦储备法》、《联邦破产法》、《金融机构重建改革执行法》等;日本有《日本银行法》、《存款保险法》、《金融早期健全化法案》、《破产法》、《长期信用银行法》、《合议法》、《金融机构再生紧急措施法》等;英国有《破产法》、《英格兰银行法》等。通过这些法律,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法律框架,为实践中处理具体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保障。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立法过程中,还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适应中国国情的立法模式。
破产机制
将产生多重影响
在上述背景下,金融机构破产机制一旦建立,将会对国内金融机构产生哪些影响?
“适时推进金融机构破产机制建设,对一些业内乱象会起到一定遏制作用,也会促进业内加强风控、提升经营质量。”某金融投资公司高管表示。
宋清辉认为,金融机构破产机制一旦建立,将会对国内金融机构产生三个方面的影响。首先,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程序将有规可循;其次,该机制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有助于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的形成和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最后,将对填补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理论与实践空白地带,产生积极影响。
“一旦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机制,将对国内金融机构产生较大影响。”莫开伟表示,一是可建立有进有出的金融业良好循环机制,使整个金融资源处于合理变动与发展之中,形成金融机构体系生态链。二是对金融业敲响了警钟,要把风险防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找准业务发展方向、加快升级转型放在更加重要位置。三是能促使社会形成金融业破产正常理念,增强社会稳定心理,提高理性选择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能力,金融业忽悠金融消费及其侵权行为将有所收敛。四是金融业会更加把客户利益放在首位,客户是上帝的经营宗旨才会在金融服务中得到真正体现。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关于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呼声渐高,监管层也有所表态。今年1月初,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中国金融》杂志撰文称,中国银行业必须全方位加强监管,并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和破产法律体系,加强行政退出与司法破产之间的有效衔接,推进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常态化及规范化等。2014年6月,时任央行副行长、现任证监会主席的刘士余亦提到,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依法实施市场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