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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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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低估国有企业分类监管的复杂性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孟书强

不宜低估国有企业分类监管的复杂性

新一轮的国企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未来国企改革的总体方向的敲定,国有企业分类监管正式被提上议事日程。中央层面的详细分类方案仍在酝酿之中,人们在翘首盼望的同时也纷纷提出了各种不同层面的分类改革方案。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这种热盼国企改革的热情毋庸置疑。不过,同时千万也不能忘记国企分类监管的艰巨性与复杂性,这是目前应当注意的。

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指出的,国有企业改革本身就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胆子要大,同时步子也要稳。国有企业分类监管本身不是新事物,国外早有不少成功实践,国内也早有不少研究。早在1998年,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报告课题组就提出,应该按照国有企业提供的产品性质及所处行业的差别,大体上可把国有企业分为竞争性企业和非竞争性企业。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又可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位和从事基础工业、基础设施的垄断性企业两大类。之所以迟迟没有提上政府层面的议事日程,有各种影响因素,但其艰巨性和复杂性无疑是其中的重要原因。这可能也是中央层面对出台国有企业分类监管方案慎之又慎的原因。

分类监管首先面临的就是怎么分类的问题。对怎么分类,学者专家、企业家给出了各种各样的答案。不少学者建议分类为公益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但有学者担心这种分类会为“竞争性国企退出市场”提供借口,进而削弱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此外,也有人担心无论哪一种国企,只要产权归属于国家,就要接受国家意志对其的支配,而国家意志又永远包含非商业性考量,这就必然会带有“公益性”功能,无非是多寡之分。这一改革思路在实践过程中,必然遭遇大大超过政策制定者预期的困惑和困难。事实上,这些担心也不无道理,这也在一个侧面反映出国企分类监管问题的复杂性。

再就是分类之后怎么办的问题。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草草启动分类改革,却缺乏对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的预期和准备,那么反而可能毁掉“分类监管”自身的名声。如果仅仅因为对其困难性和复杂性准备的不足,丧失掉了这次改革的良机,将国企改革置于两难境地,其影响和后果将是难以估量的,也是我们无法承受的。

现在的问题恰恰就在于人们忙着提出各式各样的国企分类监管方案,但对分类监管之后怎么办的问题考虑得却不多。纵观各类分类监管方案,应该说大部分方案的提出者都没有把分类监管过程中以及分类监管之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纳入方案的考虑之中。譬如当前不少国企都承担着多重功能,分类监管之后,必然涉及大型国企的分割与重组。毋庸讳言,这必然会触动一部分既得利益者,怎么说服这部分既得利益者支持改革,至少是不反对这场改革,这都是在分类监管的方案里必须要预先考虑的。因为正是这部分少数的既得利益者对改革成败的影响最大。在这个意义上,分类监管某种程度上也是一场各种复杂利益的再分割。谁会在其中受益,谁的利益会受到损害?如何让这场改革最大程度地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贡献?改革启动前,我们必须有充分的考量。

当然,这里不是说因为有可能出现各种问题,就让分类监管的改革停滞不前。笔者只是在人们热情提出各种革新方案的时候,提醒人们同时也要充分注意这场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古人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这场触动各种利益的改革过程中,宁可把形势想得更复杂一点,把挑战看得更严峻一些,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最后套用一句小平同志的话,国企分类监管以后的问题不会比不分类时少,分类监管过程中的问题也不会少。这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纠纷。不仅要强调胆子大,也得重视步子稳。中央最近频频提出要用底线思维看待问题,在国企分类监管这件事上,我们也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对国企分类监管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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