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发挥防治大气污染主力军作用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评论员
企业要发挥防治大气污染主力军作用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特别强调企业要承担防治大气治污主体责任。明确企业承担防治大气治污的地位与责任,意义重大。
新的“国十条”举措的新看点在于运行机制的建立。即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企业承担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在此基础上,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显然,防治大气污染是政府的事,企业的事,全民的事。政府要敢于担责,企业要有责任之心,群众要有参与监督之热情。
新的“国十条”不仅规定企业要承担防治大气治污主体责任,而且大部分内容都与企业相关。企业一定要明确责任,有助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机制的形成。
雾霾飘在天上,根子却在地上。我国目前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门类最完整的工业体系,而工业生产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煤烟型污染尚未得到控制,以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又日益突出。高能耗生产、超承载力排放、低水平防治,正在给人类、给地球以环境恶化的回报。企业本是大气污染的首要之源,现在担任防治大气污染的首要之责,这是历史的必然要求。
主体责任,意味着企业在防治大气污染中发挥主力军作用,是起到或发挥主要作用的力量。企业应该把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放到突出位置。我们知道,我国大气污染类型已经由燃煤型污染转变为目前燃煤—机动车—工业排放多类型污染、高负荷共存的重度复合大气污染类型,这是发达国家所没有经历过的新情况。然而,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来自企业,这是决定企业担任防治大气污染主力军的客观规律。
治理好大气污染,首先要做到的是要把握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点。我国大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长期难以得到根治,根源就在于没有对经济发展与治理好大气污染平衡点的问题作出明确和正确的回答,在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上“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修复论”、“保护第一论”、“不可调和论”等观念严重制约了大气环境建设。经济发展与大气环境保护的平衡点包含定性、定量两方面,定性方面是产业结构和布局符合功能区定位,定量方面是排污总量、生态扰动满足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环境质量超标就要减排污染物,减排目标为环境质量达标;环境质量不超标就可适当增加污染物排放,增排的约束仍为环境质量达标。达标就是发展与保护在定量方面的平衡点。在守住平衡点定性、定量底线基础上追求经济较快增长,就会倒逼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下转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