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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版            第二单元:民间借贷之痛·吴英悬疑
 

2012年3月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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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不同于普通民间信贷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王毅刚

吴英案不同于普通民间信贷

浙江的民营企业开创之初,多半无法达到国有银行的信贷要求,而转向民间高息信贷。这种民间信贷和吴英案的区别,在于多数属于差额头寸信贷,即短缺的流动资金信贷。即使部分属于长期投资,也具有明显地在当时可见的盈利特征或者减亏特征。当然,有些还具有更显著的特点,借贷规模和自身资产或品牌匹配。

民间信贷虽然具有以小博大的风险特质,但属于风险可控,这种民间信贷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信用破产不是必然事件(当然,信用破产概率还是较高,并不可持续)。打个比方,比如,短缺资金在10%左右,如果借100%的利息,这个项目在一年内的净利润需到10%以上才可以,利息如果到400%,项目就需要提供40%利润空间。

所以差额头寸使用高利贷在商业上存在可行性和盈利空间,风险随着利息的上升或者差额的扩大而上升。立人集团可以长期在高息下生存,有部分原因,是教育产业具有利润偏高、实体投入偏少。但是,随着产业利润率的降低,长期的高息民间借贷方式也是无法持续的。特别是将高息贷款用于长期项目,必出问题,经不起经济周期和判断失误。

差额头寸使用高利或高息,存在商业上的可行性和盈利空间,是鼓吹民间金融开放的重要经济意义上的支撑。只要是契约真实自由,是否给予一定的法律认可,被广泛讨论,而且,实际民间借贷已半合法化。

吴英案的特质在于信用破产是必然,而且完全没有一丝例外的可能,每一次融资均具有加重亏损的特征,这和民间借贷出现了显著的差异。民间借贷的每一次借贷行为,具有可预计的盈利扩大或者减亏特征。而吴英案,每一次借贷行为,具有加速加重亏损的特征。民间借贷的利息支付,尽管从短期上,可能也会出现局部的拆东补西的情形,从本质上来看,还是来自项目自身的产出;吴英案,利息的支付只会来自上一个投资者的借贷资金。吴英基本属于全额高利贷,这样,风险实际上是完全社会承担。吴英不告知债权人自身真实情况,借款已经属欺诈;在民间借贷中,确实是存在部分借款人未尽如实向债权人报告财务状况的情形,但是借款项目本身还是真实存在或者在当时有明显可见盈利或者减亏空间,依然具有一定可塑余地。

吴英在2005年初即已负债1400万元,紧接着期货亏损近5000万元,这时,她的任何借贷行为,都是自己身无分文下进行的,同时利息许诺惊人,没有任何商业操作可以满足这样借贷条件的实现。

如果一个人身无分文,和你借贷数亿元,并承诺支付100%—400%的年息,他会是什么呢?疯子抑或骗子,必居其一。

民间借贷的杠杆比例和利息构成了吴英案和其他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普通居民的住房按揭信贷,属于差额即成数信贷,具有低息的特征,本金起到承担意外风险的作用。多数民间借贷,是差额高息信贷,风险已显著升高,但是借贷者是有资产在承担风险;吴英属于全额超高息借贷,借贷者完全没有任何个人资产在承担风险,风险完全社会化了。

(作者系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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