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军的生态文明十论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金开尔
将军的生态文明十论
2009年10月15日,张文台出席由全国人大支持、全国人大环资委发起的“2009环资委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这是张文台(左一)在会上担任联合主持。
生态文明建设从现在和长远看,已经成为我们党转变发展理念,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
我国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增强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加快形成低碳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
一个戎马一生的将军,却能撰写出《生态文明十论》这样为各级政府和决策者提供理论高度和可操作性均为上乘的参考专著,作者的抱负、使命、境界、情怀、智慧和才华可见一斑。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关于“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之间的关系,在经济发展中纠结不清。但在张文台的《生态文明卷》中,十分清晰地阐述了这个问题:“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的基础和源泉。
保护好“绿水青山”是发展之本
张文台告诉记者,到去年末,全国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达1.22亿立方米,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2.6%;全国环保重点城市饮水达标率为90.6%;全国生活垃圾无公害处理率达63.5%;全国二氧化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下降14.29%和12.45%,全国单位GDP能耗下降19.1%。尤其是2011年国务院九部委组织环保专项行动,先后对重金属污染企业、医药制造企业,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以及增塑剂生产企业等执法检查,共查处环境违法问题16.5万个,督办解决3万多个群众投诉集中又长期没有解决的突出问题。与此同时,不断完善法规制度,截至去年,中国先后制定颁布了2000多部环境、资源、能源、清洁生产与促进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环境保护标准,有力促进了污染减排工作。据统计,“十一五”期间,中国共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4.6亿吨。
尽管如此,中国面临的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雾霾天荒漠化沙漠化、近岸海域污染、森林草原植被破坏依然严重。要真正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需要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有新思想、新部署。
如果拼资源、拼环境、亦步亦趋走老路,虽有可能获得一时的发展,但是由此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资源耗费,必将动摇区域发展的根本。必须在科学发展中建设和保护好“绿水青山”,确保我们的优势真优、优势长优、优势更优。另一方面,要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在环境承载力的范围内,积极促进经济生态化、生态经济化,发展循环经济,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
生态文明建设的“三大障碍”
在《生态文明卷》中,张文台详细说明了生态环境的四大特征、生态建设需要破除的三大障碍。
所谓生态文明四大特征,可以概括为审视的整体性、调控的综合性、物质的循环性和发展的知识性。四大特征说明,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思想观念、产业升级、发展方式转变的革命,需要解放思想,以革命的精神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形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三大障碍首先指的是需要突破传统思维模式的障碍。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在打破计划经济模式的同时,也逐渐地形成了一套发展模式和路径,这些发展模式与路径虽然在经济起飞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升级,传统的思维模式成为建设生态文明的最大障碍。
其次,需要突破传统利益格局的障碍。在传统发展方式及思想观念的作用下,形成了一定的利益格局,造就了一批既得利益者,这些既得利益群体、部门或地区,曾经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势必要触动一些部门、地区、群体的既得利益,使他们产生抵触情绪或缺乏践行动力。
再则,需要突破传统体制机制的障碍。目前,建设生态文明的全新机制没有确立,而传统的经济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又不完善、不到位和不配套,不仅与建设生态文明产生制度摩擦,而且还限制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力度。
绿色保险为环境污染做后盾
环境污染责任险,又称“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国际经验表明,实施绿色保险是运用市场手段来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使企业以少量的资金投入获得环境污染风险的赔付保障,避免因企业无力补偿而使受损害者无法获得赔偿,它有利于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是增强政府和部门处理环境风险事件的调控手段。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是一项经济和环境“双赢”的制度,也是一个能更大范围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的手段。
我国污染造成环境纠纷问题的主要解决途径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这种方式使得企业和污染受害者双方都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而由于种种原因,污染受害者的利益还经常难以得到保障。
张文台强调,第一要加快绿色保险环境立法。按保险模式来看,绿色保险主要分为: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法国的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模式;德国的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和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在中国高速工业化、环境污染已严重到一定程度的现状下,采用较为严厉的保险模式应该更有效。
第二,要出台鼓励绿色保险的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给予相关保险公司、投保公司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等;最后要加强环保监管。在环境污染的监管上,改变监督形式、提高监管效率。
配套的法律规章体系
现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在我国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的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迫切需要。现行的环境资源立法中存在部分立法空白、配套法规制定不及时、其他环境管理手段缺乏法律依据;部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缺乏适时性;部分法律存在前法与后法不够衔接、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问题,给环境责任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部分法律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不强,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因此,我国生态法制建设任务依然艰巨,尤其是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给生态法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课题。加强立法已经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头等大事。
生态法制建设要注重源头控制、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履行国际公约。抓紧修改和完善现行法规标准,填补法律空白。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将立法重心由现行的“经济优先”向“生态与经济相协调”的转变。倡导人口与生态相适应,经济与生态相适应。环境基本法下的各单行法在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内容诸方面均应体现这一精神。
在我国,各级政府是辖区环境质量的责任者,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者。在这方面,法律应当做的是规定完善的制度和程序,防止政府的决策出现失误。
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绿色经济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人类经济发展的新方向。目前倡导的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都可以归属于绿色经济的大范畴。发展绿色经济是实现中国环境与发展战略目标的根本保障,也是实现中国环境与发展战略转型的必然要求。
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核心内容是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必须从再生产的全过程制定环境经济政策,将环境保护贯穿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环节;坚持将保护环境的要求体现在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建筑、服务等各个领域;不断创新生产理念,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对传统产业实行生态化技术改造,从生产源头和全过程减轻环境污染。
通过实施各种环境经济激励政策,推动技术创新和进步,促进产业部门的“绿色化”。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和实施清洁生产,推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以及技术的更新进步。在新一轮全球经济发展进程中促进经济及早转型,努力抢占未来竞争的制高点,从而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全面“绿色化”。
在全人类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我国走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成为发展潮流的时代背景下,生态文明既具有全人类文明的创造性视角,又具有提升中华文明文化软实力的竞争力,更将给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个领域带来历史性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