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读懂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含金量”?
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深度解读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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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曙光 |
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它的落地对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企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内容有何亮点?如何落地施行?将对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哪些作用?为此,《中国企业报》特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就法律核心条款与执行路径进行解读。
恰逢其时,重在实施
《中国企业报》: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历时多久?相较于其他法律,此次起草时长处于何种水平?
李曙光: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历经一年两个月。从法律制定的普遍时长来看,这一过程相当迅速。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快速出台,体现了国家对民营经济法治化保障的顶层设计。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其颁布精准契合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求。
《中国企业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突破是什么?如何确保其成为民营企业的 “护身符”?
李曙光:以往多为政策文件,如今上升为法律层面,法律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公开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两个毫不动摇”等重要原则明确写入其中,清晰界定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关键作用。为确保法律充分发挥保障民营企业权益的作用,企业自身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部门则需制定细化措施,确保法律能够有效落地实施。
《中国企业报》: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过程中,是否对配套执行与贯彻落实层面的事项进行了考量?
李曙光:法律效能的充分释放,取决于其能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这既要求行政部门深刻领会法律精神,不断提升治理能力,也需要市场主体增强法律意识,主动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立法过程中,我们针对配套执行与贯彻落实方面进行了深入思考与规划。不过,后续仍有大量工作需要持续推进。行政部门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参与这部法律起草的有十七个单位(部门),但实际上涉及的部门远不止这些。所有参与起草以及虽未参与起草但相关的部门,都应当出台具体的执行措施,以此切实保障这部法律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打破瓶颈,解决难题
《中国企业报》: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平等对待”原则,但在现实中,民营企业常常遭遇“玻璃门”“旋转门”等隐性壁垒。您认为这部法律能否真正打破这些壁垒?如果地方政府不执行相关规定,企业该如何维权?
李曙光: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其权威性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地方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实施的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若行政机关存在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效能的实现,既需要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包括准确主张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更依赖司法机关依法裁判、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共同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中国企业报》: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因人事变动违约毁约,但过去许多项目因领导换届而停滞。法律是否会配套相应的问责机制?
李曙光:这个问题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因人事变动违约。例如,政府委托民营企业垫资建设项目后,若以“合同未明确付款时间”或“前任责任”为由拖欠款项,企业可直接依据该法维护自身权益,无需等待政府另行出台措施。若维权无果,企业可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纪委、巡视组等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过去那种“领导说了算”的情况已不再适用,无论人员如何更替,企业均可依据法律向现任负责人主张权益。
此外,在开展工程项目合作时,无论双方关系如何密切,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交付时间和付款时间,比如约定验工合格后的7天之内完成款项支付。若企业自身未按照法律规则行事,未在合同中明确交付期限,那么责任则在于企业自身。
《中国企业报》: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条要求银行对小微企业实行差异化信贷,但银行常认为“风险高”而有所顾虑。该法实施后,是否会设定强制性的不良贷款容忍度指标?
李曙光:法律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判决和执法处罚上,并非在所有方面都采取强制措施。银行贷款遵循监管机构和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往贷款多以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方式较为单一。而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对于小微企业(大多为民营企业),可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银行依据该规定即可开展相关业务,例如可以采用权利质押的方式,像应收账款、股权等都可作为质押物,这在以往是不被允许的。因此,无需设定强制性的不良贷款容错度指标,银行只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即可。对于质押物的估值,不同资产有不同的估值方法。部分资产可能需要聘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政府也会为权利的登记、估值和交易提供支持,比如指定5家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等。
《中国企业报》: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规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但很多行业仍存在“内部标准”。比如某些政府采购招标中要求“近三年纳税额超1亿元”,这种隐性门槛该如何破除?
李曙光: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全面推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其核心原则是“非禁即入”——清单之外领域,所有市场主体(无论所有制性质)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设置额外门槛。企业若发现地方政府存在不合理的规定,阻碍其进入相关领域,可依据该法律进行维权。
目前,2025年版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正式公布,相较于以往版本,该清单进一步压缩了限制进入领域范围,充分体现了国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政策导向。
构建环境,激发活力
《中国企业报》: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四条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资质门槛成为一大阻碍。法律是否可能规定最低的资质标准?是否存在统一的标准?
李曙光:新法作出了重要的原则性规定,即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所有市场主体均享有平等参与权。资质标准、资格标准、能力标准以及规模标准应根据具体项目需求确定。目前国家正在修订《招标投标法》,其中将会规定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只要资质标准不存在歧视性条款,且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对所有参与主体一视同仁即可。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基本原则,若发现违反该原则的行为,企业可依法投诉维权,但原则的具体落实还需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细化。
《中国企业报》: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八条指出,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但现实中科研经费多流向国有企业。法律是否会强制要求政府项目必须有一定比例由民营企业承担?
李曙光:这个问题很关键。以往民营企业不具备牵头承担国家项目的资格,此次法律明确赋予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权。相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该法律,公布可由民营企业牵头的项目名单。在项目安排中,必须确保合理比例由民营企业牵头承担,这样才能体现法律效力。若发现某类项目中完全无民营企业参与主导的情况,即表明相关部门未能有效落实该法律,相关企业可依据该法律进行投诉。
《中国企业报》: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九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但很多企业反映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法律是否会建立“账款拖欠黑名单”制度?
李曙光:建议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建立拖欠账款法定直报制度,赋予被拖欠主体(企业或农民工)直接向地方财政、审计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的法定权利。现行制度下,行政机关虽负有主动清理并上报拖欠账款的义务,但同步引入“投诉—核查—公示”程序(如要求受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公开结果),可有效规避信息层级传递导致的失真风险。
《中国企业报》: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指出,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企业遭遇违规异地执法时,应如何维权?
李曙光:异地执法本身是被允许的,但必须规范进行。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建立了异地执法协助制度。例如,A地的执法人员前往B地执行任务,需与B地公安机关通报并请求协助,不得擅自直接开展执法行动。目前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异地执法现象,如将经济纠纷误判为经济犯罪,随意查封、冻结、扣押民营企业资产,甚至要求企业停止经营等。若企业遭遇此类不规范执法,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