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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确立法定退休年龄是贯彻新发展理念 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兼论全球主要大国普遍化67岁法定退休年龄的制度演进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邱延峻

退休政策不仅涉及千家万户的日常生计,而且事关“后人口红利时代”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全球竞争力,也容易触及有关劳动权利的学理辩论,还攸关“退休大军”急剧扩容后的支付压力,更牵涉发展中大国如何越过中等收入国家“泛福利化”陷阱,以引领后发国家走向现代化的社会实践和范式塑造。即使发达国家,退休政策随着国内形势变化和世界经济浮沉而进行及时调整的事例也不胜枚举,退休年龄的调整甚至影响了法国几次大选的结果,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影响可见一斑。

我国目前的退休年龄较之德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属于“罕见性早退”,这与我国退休年龄初次设定时43岁的人均寿命有关。德国1889年设定70岁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那时候平均寿命低于45岁。美国1935年设定的退休年龄是65岁,当时平均寿命61.7岁也是重要考虑因素。法定退休年龄高于“平均预期寿命”使得退休金的国家支付额度在可控范围,压力不大,实践可行。随着我国人均寿命与发达国家看齐,但退休年龄仍然沿用70年前的政策,支付压力的与日俱增不言自明。若与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德国、意大利、丹麦、日本等男女统一普遍化67岁的法定退休年龄相比,意味着我国50岁退休年龄的女职工要提前17年退出劳动力市场,我国55岁退休年龄的大量女干部要提前12年退出领导力市场,我国60岁退休年龄的专家教授学者要提前7年退出创造力市场!这种“提早退休”特别是伴随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知识经济时代的普遍实践,无形中将会造成各类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形成人才培养巨额成本的惊人沉没,也无疑增加了各级财政的巨额压力。

反以观往,复以验来;反以知彼,复以知己。以经济规模、发展水平和国际地位的维度衡量,美国无疑是一个评价现代化发达国家退休政策的成例。长期以来经济体量最大的美国,其财力之巨、地利之厚、人才之盛、创新之利引领群雄已逾百年,然而其退休政策绝非慷慨,甚至可以说是极为吝啬。作为仍将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地位的我国,人口众多、发展任务繁重、担当使命崇高,更需量入为出并计之长远,急迫任务是尽快改革“超长退休期”导致的巨大支付压力。全面地对比分析、科学地政策设计,尽快完成退休新政的出台,为中国式现代化事业奠定强劲的人力资源基础。

一、工业化社会退休制度的国际经验

人总是要退休的,生活也总是要有充足退休金才能得到保障的,这是人类进入工业化生产方式和城镇化生活方式以后的必然结果。

虽然历史上我国曾有告老致仕成例,路易十四治下的法国也于1673年设立过士兵保险,德国则于1889年建立历史上第一个养老体系。但具有现代意义并一直持续演进发展的退休制度是美国1935年提出的。由是观之,相比人类5000年文明史和更漫长的劳动创造人类之历史,退休制度实为人类社会之新生事物,需要随俗而治,因时而化。德国在1870年统一后完成了关税同盟、法律统一、教育同化,伴随工业化进程快速推进的经济萧条严重危及工人阶级的生活。一些受欢迎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案陆续出台,包括1889年的《老年和残废保险法》,使德国成为世界首个具备完善社会保障的国家。年满70岁并缴纳24年养老保险费者可以领取老年保险津贴,为工业社会国民保障提供了先例。两次大战、冷战分裂、两德统一,都深刻影响并促进了退休政策的不断调整。新世纪初,德国开始的新一轮改革将正常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到67岁,将最低退休年龄从60岁提高到62岁,降低第一支柱的法定养老金、鼓励第二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设定了67%的养老金替代率目标。

美国实行弹性退休制,在目前的67岁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容许最早62岁开始提前退休但应按照一定比例扣减退休金,鼓励延迟退休并可获得一定比例的额外奖励退休金直至70岁。与此同时,《就业年龄歧视法》禁止强迫任何年龄的人退休。据统计,2018年美国65至69岁仍在工作的人高达33%,70至74岁的人也有19.5%。美国虽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10年,但不足35年正常缴费年限者,则所差年份的指数化收入均计为零,最大程度防止弃交断供等社保隐患。2022年全美平均退休金为月付给1657美元,不及在岗工资40%。当然,美国退休政策还有很多其他设计,包括第二和第三受益人制度等。

北欧国家的社会化和福利化程度领先全球。瑞典也在不断提高退休年龄、全民退休金领取年龄和职业养老金领取年龄。职工退休年龄逐步提高并在2029年达到67岁。亚洲发达国家日本于2012年将65岁退休义务化,并于2021年修订《高龄者雇佣安定法》,规定“企业有义务努力达成雇用员工到70岁的目标”。

国际主要大国的退休政策表明,与77岁人均寿命相适应的10-15年领取退休金年限,可以推算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为67岁、最早退休年龄62岁。普遍化的过度福利不仅是阻止中等收入国家迈入现代化行列的原因之一,同样也是跻身发达国家行列后,仍需高度警觉的福利陷阱。

二、我国退休制度演进中的认识误区

新中国于195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和职员退休年龄分别为男60岁和女50岁。行政干部和技术干部实行终身制,并无退休说法。1980年代为了干部年轻化,通过设立顾问委员会等机制妥善安排了老干部,对于具有干部身份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虽有研拟例外退休政策,但并无制度性保证,基本上直接按照职工办法退休。

城镇化迫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不复存在。这极大限制了人的发展,因为只有劳动才能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知识经济时代叠加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洪流,使得劳动力进入市场的年龄不断攀高。若以大学教职为例,不少留学海外的博士后回国工作已届35岁“高龄”,即起始缴费年龄与政策设计之预判已落后10年。另一方面,这些“高龄”就业者大部分在60岁就被迫“低龄”退休,其缴费截止年限与发达国家67岁相比又提前7年。社会培养35年,个人劳动25年,退休安享25年,这绝非高质量发展可行之路。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对退休改革急迫性所固有的若干认识误区,早已被各种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所廓清。对比国际发达国家的政策,我国提出的“延迟退休”实际上是“回归正常退休年龄”,而目前的退休政策是“国际比较意义上的提早退休”。因此,第一要务是政策推行前的名正言顺,将“延迟退休年龄”正名为“法定退休年龄”。其次要改变鼓励退休可以促进年轻人就业的错误观念,这不仅被大量的严肃研究所否定,而且更多的劳动参与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现代化的必要前提。重要的是发展经济充分就业。简单低水平的轮换就业政策,根本无法满足强国要求。第三个错误观念认为专家教授应该尽早退休以潜心著书立说,这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即有科学家指出“科学家退休后可以著书立说,这是不懂科学的人的看法,真正有创见的著书立说,只有在科研第一线的人才写得出来”。第四个错误观念认为退休返聘可以减轻社会负担,实际上退休返聘人员在领取养老金的同时“低价再就业”,并且自己和再就业单位均不需要缴费,用工成本低不仅直接冲击年轻人的就业竞争力,而且过早退休无助于社保基金的增收节支,反而徒增社会成本。当然退休返聘本身也说明了目前退休年龄对很多专家教授和管理干部而言确实是过早了。第五个错误观念是认为制定退休新政是某个部门附加性工作就可完成,既无充分的讨论,也无透彻的研究。国内学者早就指出,只有专班才能高质量完成这种攸关国计民生的大政方针。

三、坚持新发展理念是尽快推进退休新政的必由之路

新发展理念要求我们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只有坚持新发展理念,才能制定积极的退休政策,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社会基础和人才资源准备。坚持人民立场、弘扬劳动观念、优化工资制度、借鉴国际经验,同样是完备退休政策的必由之路。前苏联退休政策中曾规定职工退休金标准根据不同工龄、工种和等级,按照50%—100%的在岗工资领取,而专家教授由于在岗工资更高,退休金只能按照40%在岗工资领取,也是一种保低限高的有效手段。

财富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劳动不仅是幸福的唯一源泉,而且是人的自我实现和自由发展的康庄大道。劳动不仅是经济活动,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进入大规模社会化生产,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使得劳动分工更为深化。劳动者技能的单一化和专业化也说明不应提倡退休再就业,那是一种对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傲慢,不值得提倡。

至言不出,俗言胜也!上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就已发现过早的退休年龄对劳动者的身体和思想都不好。在1980年代即有不少有识之士大声疾呼尽快修改退休政策,但40年来几经酝酿研究,仍是“只闻楼梯响”,致使压力较小的改革良机未能及时把握。因退休改革延宕四十年造成今日体制性障碍和堰塞湖压力。因此,是时候断然实行与社会发展阶段、人均预期寿命、国际可比经验相适应的退休新政了。

虽然我国不必学习“早退受罚、退休税负、超长缴费、严格限高”等西方某些国家相关政策,但其与现代化生活方式、社会化生产方式和城镇化居住方式相协调的退休政策合理部分,仍有他山之石的借鉴作用。毋庸讳言,退休政策的任何调整必将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甚至部分质疑,但坚持人民立场、弘扬劳动观念、相信人多好办事的政策终究会被证明是站在历史正确的一面。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忘身,我国劳谦君子终有吉的勤劳传统必将伴随民族复兴大业进一步发扬光大。

(作者系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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