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学生学费住宿费 是应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来源:中国企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指出,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据此,民办教育学生学费、住宿费属于免税收入。但个别地区税务部门称,民办教育学生学费、住宿费没有法律规定列入不征税收入,所以就是应税收入,民办教育没有列入国家财政,并且还以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122号通知没有列明此类收入是免税收入为由,要求征缴25%的企业所得税,并向个别民办学校开征数亿元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要求是办学结余不得分红,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依据办学成本由发改委核准,举办人或投资人的投入及办学结余不得参与分配、不能分红,全部用于学校发展。也就是说,凡依据国务院〔1998〕第251号令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学生学费、住宿费都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举办人(投资人)热爱教育事业,积极投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而且不要求分红,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各类人才,理应得到全社会鼓励支持。祖国的繁荣昌盛和伟大复兴需要更多这样的支持者。此外,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依据国务院251号令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就已经符合免税条件和具备免税资格,再经税务登记认定免税资格不但没有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滋生腐败。为此,笔者认为,依法行政是新时代依法治国的根本法宝,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根本义务,依法征税是税务行政的根本准则,税务部门必须做好法无授权不可为。
(作者为长沙医学院校长何彬生、长沙医学院依法治校办公室主任马贤兴、长沙医学院法规处副处长魏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