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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            营商环境·案例
 

2023年4月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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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中国企业报  

(上接第四版)

“核对”的字面意思,就是审核以查对。经核实以确认,包括审核和查对两个行为,审核是形式审查,查对是实质审查,查对的结果要么认可,要么不认可而提出自己的查对意见。认可的,可以不提意见(默认);不认可的,必须提出不认可的细目意见,否则,不产生不认可的效力。因为,核对的目的是建设工程计算义务的履行,计算就是要根据已知量算出未知量,就是要核算数目,笼统不认可,违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义务的法律规定,视为计算义务的拒绝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14条第4项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第16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此两条即是《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具体规范。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履行各自的计算义务,必须全面履行,既要进行形式审核,也要进行实质审查,此处的“提出意见”,即是实质审查,要根据已有的资料,计算出工程价款。

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严格实践诚实信用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字句发生争执时,除依据其他法律条款规定之外,更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按照合同条款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的其他合同条款、民事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缔约目的、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做出准确、及时的法律适用,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审结此案,从而提高个案审判效率。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积极化解民企与国企间的纠纷

私法上的公正,产权清晰、交易规则公开、意思表示真实,交易结果就是公正的。诉讼法上的公正,公权力机关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当事人诉讼人格权得以保障,其主张与陈述,举证与辩论,得到公权力机关的尊重与审酌,基于证据裁判原则,根据法庭调查与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原则做出事实认定,基于事实所生法律关系,准确适用规范该法律关系的法律条款,在合理期间内及时做出司法裁判,这样的裁判结果就是公正。

《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都是中国的民事主体,其在中国从事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各民事主体在中国发生法律纠纷,其具有诉讼法上的人格权,其人格一律平等,不因其“出身”而有所差别。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曾指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关键是做到“平等”二字。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要一视同仁,确保各种所有制企业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张军指出,“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不是我们自己。”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是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终极目标,更是法官的生命线!

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6民初16706号案为例:宁夏恒通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恒通达公司”)、宁夏科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科进公司”)、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川国资委”)共同出资设立银川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交投公司”),用于建设银川兵沟黄河公路大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兵沟项目)。恒通达公司出资7500万元,持股30%。交投公司于2011年11月17日设立,2016年8月兵沟项目建成通车。

2018年8月,国家审计署以建设资金中含有国有资金为由,要求民营股东按照法定程序退出。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10日,银川市政府先后召开常委会、专题会议,最终决定银川市国资委解除与银川交投民营股东签订的兵沟黄河大桥有关投资协议,实现兵沟黄河大桥“政府还贷公路”性质。

2021年3月10日,银川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了银川国资委提交的经银川市司法局审核通过的退出方案。为落实该方案,第一,2021年6月30日,恒通达公司、科进公司和银川国资委三方签署了《解除投资协议合同书》,恒通达公司、科进公司退出交投公司的股东身份,宁夏国资委将恒通达公司注册资金7500万及补偿款2500万元共计1亿元偿还给恒通达公司,银川国资委取代恒通达公司的股东身份,持有恒通达公司持有的30%交投股权。第二,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以1元的价格,将恒通达公司对交投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银川国资委,该协议仅股权变更登记使用,不做他用。

上述两个协议签订后,恒通达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21年7月16日完成银川国资委股权变更登记,民营资本完全退出了交投公司的持股,实现银川市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审计署以建设资金中含有国有资金,要求民营股东按照法定程序退出”的合同目的。但是,后续工作并不顺利。

2022年9月22日,恒通达公司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川国资委支付合同约定的注册资本款及退出股权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亿元及政府迟延履行所产生的利息等。本案是一起普通而重大的民事案件,说其普通是案情非常简单,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说其重大是因为当事人一方为政府机关,政府为当事人的案件,判决难度可想而知。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

(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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