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
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让民企吃上“定心丸”
来源:中国企业报
虽然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重要力量,是推动高质量发展重要主体,但对于民营经济的保护和支持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民营经济发展和保护的立法缺失,现有法律对民营经济的有效覆盖还存在不足,缺乏完善统一的民营经济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民营经济保护法应对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人身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要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况。同时,现有法律规范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存在不平衡,政策上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的问题。为此,我建议,尽快制定民营经济保护法,立法保护民营经济,凸显国家对民营经济保护的制度安排和法治保障,从而提振民营经济的信心,给广大民营企业家吃上“定心丸”。此外,民营经济保护法重点应对民营经济主体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投融资、公平竞争等重点领域作出详细规定和保障。进一步落实民营经济主体地位,全面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充分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平等获取市场准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