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黄金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满慎刚:
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确保矿业可持续发展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何芳
“建议有关部委尽快对‘35号文件’予以修订完善,因为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暂行办法,至今已有近5年时间。这5年内,我国矿业管理、矿业改革和矿业发展发生了很大变化,有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了。”这是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黄金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满慎刚在出席2022年全国两会时提交的议案建议。
据《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35号文件”是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在2017年6月下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该暂行办法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满慎刚表示,探矿权人在不能确定能否进一步探获矿产资源、探明矿产资源是否具备开采价值、能否顺利转为采矿权进入生产阶段的情况下,不仅尚未取得任何收益、有可能面临前期投入全部清零的情况下,却要提前支付数额不小的出让收益取得探矿权,风险很大、负担很重。同时,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都是体现国家基于矿产资源所有权而征收的收益,但没有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并存加收,进一步加重了矿山生产企业的负担。
“35号文件”中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带来了什么行业影响?它严重影响了矿业权人的探矿和转采生产积极性,不利于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满慎刚以黄金行业为例介绍了具体影响:一是黄金勘查投入和新增储量大幅减少;二是黄金产量逐年下降;三是矿权交易趋于冷清;四是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停产停采时有发生。
对此,结合自身数十年的矿产能源管理实践,满慎刚给出了三点建议:一是修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指南》,对企业自行出资勘查获取的矿产资源在测算矿业权出让收益时应该按照投资风险程度不同,承认其勘查投资应得的合理收益。二是合理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比例和期限。基建期内不收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生产期内按照资源开采的服务年限或资源消耗量逐年征收。降低首期缴纳比例,减轻企业财务负担,鼓励黄金企业正常生产、扩大再生产,为国家矿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三是统一制定测算原则和标准规范。考虑矿产行业的周期性、动态性,深入研究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和收益率等相关的经济、技术指标,维护国家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避免地方各自为政,基准价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