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冤”与“不冤” 专家析案说法
来源:中国企业报
编者按: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一次迟来的一审判决,一场只说原委不定对错的专家辨析,一道由律师出题、供全民探讨的“企业与法”论题被公之于众,或能引导相关企业家、市场管理者、规则制定者等,通过对这家企业“冤”或“不冤”的透视,再度思考作为平权的市场主体,面对市场竞争如何捍卫市场公平,身陷发展困境如何求证真伪。
依法经营,法商融合,才能让整个社会分享公平和正义的阳光。当下,全国司法体系教育整顿正在全面展开,一起合同纠纷判决,也在此间引起媒体及知名法学家的关注。
这次讨论,是依据公开的判决书和相关律师提供的证据资料,从签约事宜、履约情况、解约理由等环节展开的,认为裁判结果与事实可能有出入,在一审判决中,违约方与守约者似乎角色颠倒。由此,通过专家的就事论事,为企业家、法务从业者、法学研究人员以及关注并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的政府管理者,提供一个解读的案例,引发更多的思考。
【主持人】
计静怡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研究会特聘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
【出场专家】
王 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蒋大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讨论对象】
北京西站地区出站系统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西站事务中心”)与财企大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企大通公司”)合同纠纷及一审法院判决。
【事因简介】
2017年12月21日,西站事务中心就“北京西站出站系统广告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018年1月8日,财企大通公司向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1月16日中标公告,确认财企大通公司中标。
2018年4月2日,西站事务中心(甲方)与财企大通公司(乙方)签订《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协议》。2018年4月16日,财企大通公司向西站事务中心汇款3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双方协议由此正式生效。
按协议第七项11条规定,西站事务中心应当在协议生效后三日之内向财企大通公司移交相应广告资源的使用权,同时签署移交确认文件。
甲方认为移交,乙方空无一物。
2018年7月18日,在财企大通公司的反复催促下,西站事务中心才与财企大通公司签订《北京西站广告发布平台资源移交登记表》,然而,实际广告资源仍未交付。有了这个“梗”,财企大通公司本应支付给西站事务中心的“资源使用费”又拧成了新的“梗”。由此,双方冤冤相报近3年……
由此,甲乙双方合同纠纷于2018年9月27日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20年9月28日,以(2018)京0102民初45360号,做出了一审判决。
主持人:先提一个有关一审法院的判决问题。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据此,对这个审判结果怎么看?
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目前不清楚本案有无特殊情况。
主持人:双方签订的《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专家:西站事务中心和财企大通公司之间在招投标程序之后所签订的《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西站事务中心和财企大通公司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并履行约定的义务。
主持人:在双方签署的协议中,何为“广告资源”?是不是专指那些广告发布载体?
专家:按照协议,双方约定的广告资源是指经过西站事务中心批准设置的、已规划安装的、有权对外出租的广告媒体,包括常规媒体(各类灯箱及看板)、电子媒体、特殊媒体(包括墙贴、包柱等临时性媒体)。
主持人:解读双方所签协议,何为广告资源的“实际移交”?这一点关键意义在哪里?
专家:广告资源移交是双方所签《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决定该协议能否得以全面履行的前提条件。可以说,该协议的核心就在于广告资源的交付使用。
从双方所签署的协议规定上看,西站事务中心应当在《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协议》生效后三日之内,向财企大通公司提供协议项下的广告资源并移交相应广告资源的使用权,同时签署移交确认文件。所以说,西站事务中心有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按期向财企大通公司交付广告资源,是看待双方矛盾、解决相关争议的关键所在。
主持人:既然矛盾焦点在广告资源是否移交,那么,移交与否,应看哪些证据?
专家:对于《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协议》项下广告资源的移交,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移交程序并签署移交确认文件,这是由案涉广告资源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的。具体而言,LED控制器即主机代替服务器是必须移交且极其重要的资源,该资源如果未移交,财企大通公司则不能自主使用LED显示屏,一旦遭遇黑客攻击LED被用来发布非法内容,后果不堪设想,责任由谁承担。
目前的证据显示,广告资源没有移交。三点可以佐证。
首先,西站事务中心没有移交LED资源,因为在甲方提供的 《操作人员值班记录表》既有的服务器值班记录中,操作人员均与财企大通公司无关,乙方也从未签字和授权;发布公益广告等事项,也从未通知财企大通公司。
其次,广告资源使用电费事实,证明该资源没有移交。按合同约定,双方明确约定了电费计价标准和支付时间,但在本案中,西站事务中心未提供任何相关用电记录凭证。
再者,就是西站事务中心的一个回函,承认“财通函(2018)第07006号《关于请求保障协议正常履行的告知函》”(下称“07006号函”)所有内容。对方的函复,正好“自证”未移交资源、同意变更合同付款条件等事项。
主持人:西站事务中心为什么认为已经移交了广告资源?并请求法院判决“西站事务中心自2018年4月8日起已向财企大通公司交付了相应广告资源的使用权”?
专家:有一个事实,那就是2018年4月5日,西站事务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孙晓刚,与财企大通公司工作人员文雯一起,就高铁通道广告灯箱的画面内容进行了沟通,文雯于2018年4月8日向孙晓刚发送了广告位招商联系人电话。2018年6月8日文雯通过微信告知孙晓刚,次日会去控制室放一个视频,周日要在高铁通道那里换一张灯箱照片。
文雯的这些行为,只是财企大通公司为保障后续工作的正常开展而进行的前期沟通,即便是发布了财企大通公司广告位招商电话,安排在LED广告牌当中显示,对协议中的广告资源,也远不构成全部使用,也不意味着广告资源的移交。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西站事务中心自2018年4月8日起已向财企大通公司交付了相应广告资源的使用权”,要求财企大通公司支付广告资源使用费24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
主持人:为什么认为“与事实不符”,诉求不合理?
专家:对西站事务中心来说,如果认为自己发布了对方的招商信息,就认定完整交付了广告资源,就认定该广告资源的实际使用方为财企大通公司,那么,该认定交付的标准是错误的。因为,财企大通公司招标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广告资源使用权,并自主为合作方发布广告。这里要强调的是“自主”,只有自主使用广告资源、自主承揽制作广告发布,财企大通公司才能实现竞标的初心和目的。
即使按照西站事务中心提供的相关证据,说当时已经发布了财企大通公司的招商广告,但照片显示,财企大通的招商广告只占一个小角落,主屏幕上95%以上或满是其他方广告,这也足以说明,广告资源仍由西站事务中心控制使用。
由此做三点分解:首先,该广告信息的发布非财企大通公司要求,是西站事务中心单方发布。其次,如果财企大通公司不能自主掌控该广告资源,意味着西站事务中心可随时撤换广告。再者,西站事务中心所认定的交付标准,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常理,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主持人:还有,西站事务中心认为财企大通公司没有及时支付“资源使用费”,一审判决也是认为乙方逾期支付而违约,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专家:首先承认这个事实,财企大通公司确实没有向西站事务中心支付“资源使用费”,但要说明的是,西站事务中心事先没按照协议约定向财企大通公司交付广告资源并签署移交确认文件。我们认为,这是根本性违约行为,导致财企大通公司付款条件未成就。
从“07006号函提出的商洽事宜”中看出,甲乙双方多次因资源移交、补偿、首期支付时间等问题进行了面谈,后来经过友好协商,双方约定对《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协议》进行变更。
2018年7月11日,西站事务中心向财企大通公司正式函复《关于<关于请求保障协议正常履行的告知函>的函复》,该函明确答复确认:广告资源移交、高铁通道占用补偿等问题,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并在签订补充协议后一周内缴纳第一季度广告资源使用费(扣除高铁通道改建所占用广告发布资源补偿部分)。此据佐证了支付条件变更,财企大通未逾期支付违约,实属守约。财企大通支付款项条件未成就。
主持人:财企大通公司在支付了3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从未开展过任何实际经营,未获得过一分钱经营收益,为何还被对方提出近300万元的索赔?如何看待双方的诉求?
专家:西站事务中心的索赔,是基于他们2018年8月17日向财企大通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协议>的函》,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协议》,并要求财企大通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前缴清欠付广告资源使用费及违约金,并将广告资源完好无损的交还。
值得注意的是,西站事务中心能否单方面解除《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协议》,取决于该协议中的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本案中,根据《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协议》的相关约定:经甲方两次书面催促仍不支付或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资源有偿使用费或电费,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但财企大通公司并不存在这一违约行为,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
主持人:下一步的情况,可能朝什么方向发展?
专家:既然西站事务中心单方面解除协议缺乏法律依据,那么,财企大通公司就会继续寻求渠道,吁请相关部门,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帮助受损企业追回损失,获得市场经营平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