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盘锦市副市长潘元松:
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来源:中国企业报
潘元松 |
科技兴则国兴,科技强则国强。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实行高质量发展就要求以科技创新为根本推动力。科技创新力的根本源泉在于人。今年全国两会,《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盘锦市副市长潘元松时,他提到了科技创新。
潘元松认为,目前分布在国有科研院所包括国有企业的广大科技工作者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必将成为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宏大力量。在激励政策中,他建议大力调整利益分配机制,可以有效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
首先,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科研院所包括国有企业,牢固树立职务成果主要是科研人员创造性智慧劳动成果的理念。国有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拿国家薪酬,往往利用国有单位的实验室和科研资料、利用完成国家科研课题的条件,创造了科研成果,因此其成果是职务成果,属于国家所有。但本质上讲,这类成果主要还是科研人员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如果不是他们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再多的资金、再好的科研条件,让门外汉去弄,只能白白浪费资金、资源和机会。因此一定要解放思想,以有利于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从职务成果—国家所有—转化收益是国有资产—不能分配给科研人员的桎梏中走出来,尊重科研人员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重大科技和经济价值,大力实施科研成果转化净收益最大程度向科研人员倾斜的政策。
其次,他建议实施科研成果转化净收益主要分配给科研人员的政策。根据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然而,实际情况不容乐观,很多国有科研单位给科研人员的奖励或报酬远远没有到达国家法律规定的50%最低比例的要求,有的单位在计算净收益时把一些不合理的费用纳入成本计算以减少净收益的数额,从而尽可能少给科研人员分配;有的把与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关系不大的人员尽量纳入参加分配范围,以稀释关键科研人员应分得的收益;有的将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冲抵正常工作的薪酬绩效等等。这些做法既不合法,也极大伤害科研人员进行应用型科研以及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积极性。
因此,国有科研院所包括国有企业,对本单位的科研人员研究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净收益,应该在50%以上进行分配。这不仅不是私分国有资产,而是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所保护和鼓励的,应在国有科研院所包括国有企业全面实施,这样必将极大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开展应用型科研并及时转化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