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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版            全国两会特别策划·代表访谈
 

2021年3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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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好医生药业集团董事长耿福能:

加大商标侵权赔偿金额,对恶意侵权行为人给予信用惩戒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龚友国

“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到,要提升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对此,我深有感触。”全国人大代表、好医生药业集团董事长耿福能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从小了说,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从大了说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与竞争实力的重要标志,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更离不开民族企业和民族品牌的崛起,每一个驰名商标背后凝结着科技、创新、投资、企业诚信和匠心,代表着一个人、一个群体的智慧,并且通过创造的财富所表现出来,商标就是企业的“金山银山”。

加大商标侵权赔偿金额 严惩恶意侵权者

耿福能代表强调,针对商标恶意注册的现象,相关国家机关相继出台了各种规定及政策予以保护,3月3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司法解释出台是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举措,彰显了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对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但执行中,“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的恶意申请商标的行为仍有发生,相关侵权纠纷严重困扰了众多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包括华为、京东、五粮液等在内的一大批享誉全国乃至全球的企业均不同程度地遭遇过商标侵权、“恶意申请”及被攀附商标知名度的行为。为此,耿福能代表建议加大商标侵权赔偿金额,提高违法成本。

虽然现行法律对商标侵权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然而,实践中恶意申请商标攀附他人知名度以及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仍屡有发生,对此应当进一步以立法手段加大惩处及打击力度。

耿福能代表表示,应对恶意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人给予信用惩戒,并出台《关于对知识产权(商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实施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及商标侵权等行为的主体纳入联合惩戒的范围,在相关规章和文件中予以明确。

据相关资料显示,近五年共立案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7.8万件,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每年占全部知识产权犯罪的比重均超过80%,在商标侵权形势愈加严峻的情况下,加强商标执法工作已刻不容缓。

耿福能代表强调,还需加强商标注册审查工作。好医生药业也遭遇到这种现象并且深有体会,以“好医生”商标为例:该商标是2000年9月30日申请注册,2001年10月28日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2010年被商评委(现已统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平安好医生”商标于2015年7月30日才提出申请。根据商标法、《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平安好医生”商标不应通过初审及获得注册。此外,“好医生”品牌已经拥有35年的历史,在医药行业内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相关主体在明知道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不断申请和使用“平安好医生”商标,足以证明其攀附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

建议切实加强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不断提高商标执法水平,严格把好商标审查人员准入机制,建立商标审查资质制度、商标审查终身负责制度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法监督。

耿福能代表表示,商标恶意注册及侵权现象不断发生的原因在于,除了部分主体故意实施不正当行为之外,相关主体没有得到良好的普法教育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耿福能代表强调,民族崛起要靠民族工业,民族工业仰仗民族品牌,商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既是极其重要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因此,保护商标刻不容缓。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高质量发展,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耿福能代表表示,为了保护商标特别是知名商标所有者的权益,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是有效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手段,这既能让侵权行为人承担权利人损失数倍的赔偿责任,也能够提升商标人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据了解,实践中,适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面临执行难的问题,侵权惩罚性赔偿中的“恶意”、“情节严重”判断标准较为主观,在具体的适用及认定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确定,也使得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无法得到有效实现。

为此,耿福能代表建议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建立、完善和维护驰名商标数据库制度。对市场上各种损害驰名商标商誉行为予以打击,前移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加强对恶意商标申请的监测,杜绝已被驳回商标再次申请从而获得初审公告的情况,以支持推动品牌经济健康发展。

明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关于“恶意”、“情节严重”等规定的认定,对如何确定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应予规定,以明确赔偿费用,优化商标审查注册流程,对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进行细化, 要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对恶意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不设置处罚赔偿限制,以遏制层出不穷的商标侵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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