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12版:知识产权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12版            知识产权
 

2020年9月1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学专家为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招”

互联网时代,要提前布局知识产权“防线”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龚友国 / 杨娟丽

汪泽
董绪公
徐家力
金克胜
宿迟

9月10日,“互联网时代的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之路”研讨会在四川西昌举行,该研讨会由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来自全国各地的著名法学专家、知识产权法学研究者围绕中国企业当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面临问题、解决方式等,提出专业建议。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院长宿迟,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副庭长金克胜,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法学博士徐家力,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董绪公,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法学博士汪泽等知识产权界知名的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

要解决知识产权案件执行难“顽疾 ”

在研讨会经典案例分析环节,据好医生集团诉平安健康互联网公司商标侵权案律师介绍,平安健康互联网公司侵权“好医生”商标案于2019年12月30日经四川高院终审判决后,时至今日,平安健康仍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甚至平安好医生依然在大肆宣传。今年3月9日,在成都万科·汇智中心、国航世纪中心,以及瑞升望江橡树林北苑小区,仍能看到平安健康投放的“平安好医生”广告。4月16日,平安好医生与数字广西集团共同组建成立的广西平安好医生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正式揭牌。平安健康含有“平安好医生”字样的广告内容仍在市场上投放,广为宣传。截至9月11日,平安好医生的微信问诊小程序仍在开放经营。

徐家力认为,对于侵权企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力度,具体包括查封侵权方财产、限制侵权方法人高消费、拘留、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进行刑法处罚等。法院可以要求相关行政部门配合判决的执行,如要求中宣部版权局对侵权APP下架等。

现在司法界普遍认为执行非常重要,因为被侵权人官司打了几年,耗费巨大,最后执行不了,不等于一张废纸吗?

现在很多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是他们的核心竞争力,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我国一大批以好医生集团为代表的优秀企业,他们的品牌都是自身几十年来的成长历程的体现,是他们长时间辛勤劳动凝聚的果实,如有侵权企业想直接摘取果实,肆无忌惮抄袭,那么对于这样主动、明显、恶意的侵权,司法部门应加重惩罚,给予侵权者以严厉打击。

董绪公说,执行难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是取证难。近年来,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管是行政的、司法的,还是社会舆论监督机制的保护,都更完善了,不断在进步。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给企业带来便捷,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出现了一个新的现实问题,就是侵权方的隐蔽性强、跨地域特点明显、证据瞬间即逝,没有物理载体,被侵害方要收集这些证据,法院要锁定这些证据,难度急剧增加。因此,应该基于这种情况建立一个有针对性的设计,侵权发生以后,受害者可以快捷收集到证据的一个系统或者一个机制,或者说有一个司法或行政机关给予的指南。

创新成果必须得到法律强有力保护

宿迟认为,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对权利人应该采取严格保护原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商标侵权的认定是:有混淆、误认的可能的,就构成侵权。但是我国的侵权认定标准为:造成了混淆、误认的,才构成侵权。在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上也有不同:国外的标准是“相关领域、相关人员知道即可认定”,中国的标准则要求更高。

所以,在这几个方面,我国把知识产权保护的门槛提高了,导致对权利人的保护更为艰难,同时也放纵了侵权假冒。应该看到,商标保护从来不仅仅是侵权方和权利方的问题,而是涉及公众利益,要对公众负责,就要严格保护。

另外,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保护创新,保护以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我国很大部分企业是缺乏创新基因的。我国经济发展到高水平市场经济阶段,企业家面临两难选择:选择一,走过去老路,同质化竞争,利润越来越薄,恶性竞争的结果就是降价,降价后要么以次充好,要么压低劳动力的成本,结果是人才都没有了,恶性循环,企业难以为继,企业家天天都处在危机中。选择二,创新发展,但是创新需要冒风险,需要时间,需要争夺人才,现在一些有志气的企业开始走这条路,特别是一些年轻的企业,充满活力,经得起折腾,大不了失败了再重来,他们独树一帜的理念非常强烈。

要为这些创新型企业创造一个好的发展环境,要保护他们的积极性,他们创新的成果其实就是财富,必须要有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别人创新的东西就是别人的,他人不许抄袭,也不许仿制,这才是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是不能跟法制经济脱离的。我国整个经济治理环境中,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惩罚力度不够,通过惩罚性赔偿,大幅度提高法定赔偿额,现在这一点在知识产权新的立法上呼声很高。

对于惩罚性赔偿,首先要认定是恶意侵权。比如说原来已经侵权,制裁过,结果侵权人不思悔改,继续侵权;或者侵权方接到权利人警告,要求停止侵权,但是侵权人置若罔闻,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的、甚至无法挽回的损失。恶意侵权一旦认定后,必须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是这种裁量并不是不受限制的,现在有案例指导制度,也叫类案推送。一个案件判决了惩罚性赔偿,具体的判决一旦形成,法官在裁判类似案件的时候,就要参照在先的指导案例。把类案检索作为一个强制性的要求,有在先的类案,必须参照,不参照要说明为什么不参照,否则就会追究法官责任。

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家一开始就应该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远离风险。侵权者也要了解,对一个侵权的商标的不断投入,会面临到最后所有的一切归零的风险,名誉归零,相关资产归零。企业家要像好医生集团一样扎扎实实做企业做品牌,数十年深耕,才能享受劳动果实,而不是窃取他人的劳动果实。

无论侵权者的体量、市场格局大小都要严惩

汪泽认为,侵权者的市场格局再大也不应保护。在互联网时代,侵权企业快速发展,扩大知名度更为便捷。有些侵权企业主张其发展达到了一定规模,使用的侵权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形成了所谓的市场秩序。有观点认为,要求这样的企业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会影响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对此类侵权商标不能轻易撤销。

汪泽强调,不能以司法政策替代法律,企业的经营、发展,包括商标运用应该以诚信为本,侵权者违背诚信原则的,其市场格局再大也不应保护。侵权者基于恶意使用商业标识形成市场格局所带来的“权益”,因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侵权者自己要承担恶意申请和使用商标行为带来的风险。在商标行政确权诉讼中,权利人可能会遇到循环诉讼等情况,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已经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已作出明确认定,当事人对行政部门依据该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总之,权利人要保持定力,贵在坚持,维权的过程可能艰难曲折,但要相信各界人士在不断地努力,我国知识产权的执法和司法环境在不断进步。

徐家力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生效法律判决,是公民组织的应尽法律义务。侵权企业无论多大多小,都必须执行到位,不能以自己是大企业、特大企业就可以“抗法”或凌驾于法律之上。

徐家力表示,我国已经明文规定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侵权的实际赔偿很难确定具体数据,被侵权方损失多少,侵权方获利多少。这就影响了知识产权侵权案的赔偿数额,使得被侵权人得不到合理保护。根据惩罚性赔偿原则,法官可酌定赔偿额度,如法官认为被侵权方是注册多年的知名商标,而且侵权方故意侵犯,在侵权赔偿方面就不能仅仅是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收缴侵权人的非法所得,而要对侵权企业处以惩罚性赔偿才能达到惩罚的目的。

从司法上来讲,对侵权人应该严格责任,要把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执法重点。比如说举证问题,现在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互联网背景下的案件,权利人有时候举不了证,或者无法详细举证侵权行为,这个时候就应该考虑“举证责任倒置”。

在好医生商标案例中,体现了我国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公正,好医生药业集团经过30多年的发展,以创新驱动为发展战略,成就好医生品牌“驰名商标”,对好医生知识产权的保护,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支持。

《中国企业报》集团常务副总裁、副社长温义堤在研讨会中表示,在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商标品牌发展进程中,媒体的作用不可或缺,一方面,媒体可以起到普及相关知识的作用;另一方面,媒体可以充分发挥相关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为创设更加良好的舆论环境氛围、推进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和企业商标高质量发展助力。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新社、《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企业报》、《四川经济日报》、四川新闻网、《凉山日报》等中央、省市媒体记者参加了研讨会。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集团简介| 加入我们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