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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            广州车展·理论
 

2019年11月2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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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纳税筹划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罗军

纳税筹划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 “纳税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的发言,他说“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纳税筹划第一次得到了法律上 的认可,成为奠定纳税筹划史的基础判例。而我国则从上世纪90年代才逐步树立起纳税筹划的观念,它正不断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和理解,并逐步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成为影响企业各级领导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2008年1 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新法在纳税主体、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迸行了根本性的重塑。本文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范围之内,阐述了利用纳税主体、收入、费用、税率等多种因素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策略。

企业所得税作为一般企业的最主要税种,具有税基大、税负重、收入费用确认复杂等特点,具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但是纳税筹划不仅对筹划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高,需要筹划人员精通税法、会计、财务,而且还要求筹划人员了解企业经营的全部流程,具有纳税筹划的经验和技巧,从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正确核算等方面严格把关,避免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同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应结合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等进行具体操作,作出纳税筹划的基础是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所得税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为纳税主体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该汇总到总公司统一计算缴纳,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根据此规定,集团公司在亏损的子公司和盈利的子公司两者并存的情况下,可考虑通过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两者的盈亏互相抵减,降低集团的所得税税负。

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根据此规定,对于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类组织,可以考虑成立非营利性组织从而获得免税的资格。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根据此规定,优惠税率20%主要是针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故非居民企业应尽量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防止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居民企业而按照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所以,该企业在与职工发生借款行为时,应注意和职工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的利率不能高于银行同期利率,防止超支的利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形成永久性差异。同时,支付利息支出时应取得正式的票据。

那么,各种企业如何利用税率进行筹划呢?

第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再有地域性的要求。因此,企业的纳税筹划必须从纳税地点的筹划转移到企业性质的筹划上来,对于有条件成立高新技术企业的应进行申报或单独成立新公司,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第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来认定小型微利企业。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若干个独立的纳税单位,如分设若干连锁经营超市等,从而取得小型微利企业的资格。

第三,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筹划。预提所得税为10%的优惠税率, 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作为纳税筹划的最主要方式,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到以下几个重要的原则性问题。

第一,企业所得税筹划必须建立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之上,利用税法未明确的业务处理、单纯的通过变更会计核算甚至采用真发票假业务的方式来筹划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第二,企业所得税筹划必须在熟悉企业经营的前提下,结合企业发展的需要作出合理的筹划,而不是为了单纯的少缴税或是让企业经营被税法所主导,从而造成虽然少缴纳了税款,但是误导了企业正常的经营发展方向。

第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必须和税务部门做好良好的沟通,做到以法理服人,而非以利益服人,避免人财两失的情况发生。

总之,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节省财力的一种方式,越来越受到各类企业的关注和重视。因此,企业管理者应该树立依法纳税意识,摈弃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选择适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纳税筹划方法,尽可能地分析一切可能不利于筹划目标得以实现的因素,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以合法性为基本准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进行事前安排,使纳税筹划真正发挥其作用,真正为企业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从而保证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作者单位: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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