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15版: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15版            综合
 

2019年8月2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企混改:要防止国资流失 避免损害民营资本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杨骞

国企混改是国家顶层设计,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股权多元化仅是国企混改后不同出资主体形成的结果,是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问题,其涉及的理论和法律方面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据国务院国资委信息显示,截至2018年末,中央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占比已超过70%,地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占比已超过50%,涵盖了电信、民航、铁路、电力、军工、石油、燃气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按照国家部署,混合所有制改革还将全面提速和继续升化,不断提高国有企业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竞争能力。因此,正确认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坚定信心,深化改革,具有积极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40年发展过程中,民营企业在行业准入、资源配置和财务融资等方面遭遇瓶颈制约,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经营机制、绩效考核等方面突显局限,基于发展战略和市场竞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已经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积累了实践经验。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政策支持。

现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有两个路径,一是以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引进民营资本参股国有企业;二是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或实施控制,形成优势互补,共创共享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格局。

实践中,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法人治理、制度机制、竞争能力建设和推进速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行业垄断壁垒、不同文化兼容、地方行政干预,特别是民营资本投资的回报方式和实现路径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按照法治化和市场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实现不同所有制资本间的共同发展和有效制衡,核心是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因多种原因,我国尚未有学者提出系统的企业产权制度理论,美国哈佛大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特教授提出的“分权控制”及延伸的“长期合伙”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学说,旨在从体制和机制两个维度构建企业市场竞争力,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志刚等学者认为是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基础之一。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现行法律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但在具体个案中,却涉及许多法律法规,如果是以股权出让或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注意依法评估、公允对价、隐形债权债务影响、或有税务社保风险等,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避免损害民营资本合法权益。

如果是以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的方式进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约定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制度、用人和分配机制等,按法治化和市场化要求充分体现合资公司的制度和机制创新,并在合资的《章程》和《议事规则》中详尽载明。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从目的角度看,全面提高企业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从方式角度看,前提是改企业股权结构,重点是改法人治理体制,关键是改经营管理模式;从市场角度看,努力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完全竞争性行业避免垄断和寡头;从发展角度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国有资产流失或弱化国有企业,也不是损害民营资本或挤压民营企业,而是不同所有制企业优势互补,共同创造,更好发展;从趋势角度看,尊重市场和国际规则,模糊所有制标签,避免所有制歧视,支持不同市场主体长期共存,竞相发展。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本质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核心是企业治理机制完善,目的是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根据各自战略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进行多种形式包括资本项下的合作,在中国经济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背景下,应该视为必然选择。

(作者系四川大学客座教授)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集团简介| 加入我们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