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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            企业家访谈·财税
 

2019年3月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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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

优化增值税 改善营商环境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马国香

刘永好

随着“营改增”持续全面深化,对大多数行业的重复征税减少,尤其是通过调整增值税税率,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实际负担,在供给侧激发了企业创新和扩大投资的积极性。2018年,增值税又首次实现了大范围留抵退税,为大量企业缓解了资金压力。

作为一名连续参加了多年全国两会的民营企业家,全国政协委员、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在企业经营实践和调研中发现,增值税在进项留抵退税、扩大抵扣范围等方面还可以进一步优化。

2018年6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将留抵退税范围从之前极个别行业扩大至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电网企业。然而,农产品加工行业目前尚未包括在留抵退税范围内。

刘永好介绍说,首先,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收购价计算进项税额,而在销售产品计算销售额时,则采用不含税价格。当销售毛利大于11%时,销项税才可能大于进项税额,但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毛利水平约2%—4%,利润空间有限,往往形成留抵税额。且电费、包装物及购进固定资产及其他物资采购也会形成进项税额。这样每年累积,导致增值税留抵额越累越多。长期、大额的留抵税额增加了纳税人的资金成本,而考虑到纳税人注销时现行政策并不对其留抵税额进行退税,因此留抵税额很可能既得不到抵扣,也无法进行退还,本应作为增值税链条中间环节的企业,最后实际承担了增值税。

其次,“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链条基本贯通,但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贷款利息中包含的增值税不得进项抵扣,造成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和终端消费者的负担。

为降低实体企业税务负担,同时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定程度上缓解实体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刘永好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将农产品加工行业纳入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行业范围内。同时,将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纳入留抵退还的凭证范围,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良性发展。其中,对于历史累积的留抵税额,可以分多次退还;对于未来产生的留抵税额,可以采取灵活的做法,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退税或是留抵。

二是将贷款利息支出纳入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范围。打通金融业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改善实体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税费负担偏重、融资成本偏高的问题,从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行业活力。考虑到财政可承受的压力,可先在部分行业或部分地区中试点利息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后续逐步向全行业及全国范围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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