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廉熙:
统一信息标准完善电商法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马国香
黄廉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商法》”)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遇到了一些问题。2019年全国两会专题讨论现场,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廉熙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说,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电子商务的规范和可持续健康发展,今年提交了关于完善《电商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提案。
为符合《电商法》第十五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微信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现阶段暂无合理的方法按照《电商法》第十五条进行相关信息的展示和披露,通过微信公众号文章的推送、微信公众号名称的显示等方法也暂未得到明确规定的支持。因此,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台具体的操作指引、管理办法等规范文件,引导此类经营者做好信息展示和披露工作。
根据《电商法》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时,第二十三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而在实际运行的电子商务平台中,用户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实施《电商法》赋予的权利与义务时,不仅需要注意合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用户信息也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信息保护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一般请求保护的期间为三年。而《电商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且自交易完成起算。在一般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往往晚于交易完成之日。若电子平台经营者在没有其他保护、救济措施的前提下履行到期删除交易信息的义务,容易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履行举证责任,承担不利后果。
为防止诉讼时效与信息保存时效相脱离,并且考虑实务操作的可行性,建议监管部门在制定具体规范文件时,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于交易时提醒用户注意信息保存时效;或于信息保存时效临近届满时,进行显著的公示或通知;或通过合理的方式提醒用户及时采取其他方法保存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