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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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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时代 国家驰名商标保护亟须与时俱进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陈晓波 李晓峰

今年4月的博鳌亚洲论坛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开幕式演讲中提到,要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扩大开放的四大战略之一。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保护引起了社会关注和重视。然而,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以“互联网+”、智能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为代表的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保护的现行法律、制度却远远跟不上时代的迅速发展,成为当下知识产权保护亟待解决的矛盾之一。

驰名商标被侵权现象频发

“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字面意思就是“大家都知道”。一个驰名商标,代表着极高的消费者认可度、市场知名度、品牌信誉度,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也是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多年经营的心血结晶。

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驰名商标成为不正当竞争者觊觎的对象。不少企业急于追求利益,通过打擦边球、拼字游戏等方式傍名牌、借商誉,驰名商标被模仿、假冒、混淆等违法现象频频见诸报端。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如“平安好医生”和“四川好医生”的“好医生”商标之争,贵阳“老干妈”与湖南“老干妈”之间长达5年的商标争夺战,如江西恒大高新和恒大集团关于“恒大”的商标之争,中国第一个驰名商标“同仁堂”和“中华同仁堂”的商标之争,加多宝王老吉“红罐”之争……

诸如此类案例不胜枚举。商标侵权不仅损害商标所有者合法权益,阻碍了企业创新和经济发展,也给消费者造成困扰,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保护体系。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问题日益凸显

1984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拉开了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序幕。自此,认定驰名商标并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现行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我国商标法已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但随着科技进步,新技术革命浪潮一次次席卷而来、新生产品和概念层出不穷,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与新经济时代的矛盾也日益凸显。

一方面,驰名商标保护实行“被动认定”与“事后保护”原则,违法侵权行为难以防范。目前,驰名商标保护实行“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双轨制,但都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就是权利人受到侵害后,才能提出异议进行补救,把纠纷交给法院解决。官司动则几年几十年,维权过程漫长,消耗企业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也侵占了社会资源。

另一方面,诸多现行规定与新经济时代的企业特征不相适应,违法成本太低。技术和产业革新极快,比如区块链等新名词高频诞生,但相关产业在现行商标申请中尚无此类目。我国商标法法定赔偿线上限是300万元,专利法最高赔偿上限是100万元,这样事后处罚生产者、经营者,其付出的违法成本早就通过侵害驰名商标的盈利弥补回来。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需要与时俱进

“中国驰名商标”是唯一在全球范围内受国际法律保护的品牌标志,是相关部门所作出的权威认定,在新经济新产业更迭的当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也需完善和更迭。

一是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需要与时俱进。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更明确、具体、细化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明确概念、更新范畴、细化规定,比如对于互联网时代新出现的业态,需要添加进目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三年、五年”的认定规定,不符合互联网快节奏的发展规律,例如抖音、王者荣耀,仅仅一年不到就家喻户晓;细化不明确的条款,尽量减少不同机关对标准的把握和程序执行上因为规定不明确出现的偏差。

二是驰名商标保护原则需要与时俱进。“事后保护”不如“事前预防”。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只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在其任何商品中均不得采用该驰名商标。如上述“好医生”案例,“好医生”已经被先于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2014年中国平安分别在各类别上申请“平安好医生”商标时,相关部门就应严格审查、排除并予以驳回,与相关企业增加事前沟通,避免事后纠纷,也让企业感受到执法的人性化。

三是驰名商标管理需要与时俱进。现在商标数据量极大,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1492万件,连续17年位居世界第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共有1624个,已经是名副其实的商标大国。可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对商标进行科学管理;进一步公开商标信息,减少商标注册申请的盲区;构建商标公开交易平台,商标资源充分利用等等,这是时代的呼唤,也是商标自身属性的呼唤。

四是执法力度需与时俱进。提高事后保护的执法速度和力度,一方面要缩短纠纷案件的审定时间,节约企业的维权成本,让企业尽早将精力投入生产经营;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行政罚款、损害赔偿及刑事量刑的标准,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陈晓波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中央党校第一期一年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研修班学员,李晓峰系成都广播电视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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