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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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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的代价

陕西企业家被关押532天后无罪释放,3200万元企业损失仅获18万元国家赔偿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晋

彭世明和他曾经获得的省劳模证书

“咚”!

手机上的一条新闻推送重新燃起了陕西民营企业家彭世明的希望——6月中旬,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陕西省检察机关服务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2条措施》,对依法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提出明确而细致的要求。

彭世明喃喃自语:“希望这次不会再是空欢喜。”他的思绪又被拉回到六年前那场无妄之灾。

从优秀企业家到犯罪嫌疑人

陕西安康,中国十大宜居小城之一。

上世纪90年代,彭世明作为优秀技术人才破格从乡镇工厂调到安康市国营健平水泥厂工作,先后担任副厂长、厂长。1999年,水泥厂改制为陕西省安康健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健平股份),彭世明占股33%,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

彭世明的小水泥开发工艺曾获得多项国家发明专利,从1995年至今,彭世明连续23年一直是当地人大代表。他还多次被评为安康市优秀企业家、陕西省创业之星。

2008年,安康城市发展向汉江以北扩张,而健平股份正处在面依汉江、紧邻安康大道的十字路口,商业价值巨大。健平股份决定将水泥厂整体搬迁,在老厂区进行房地产开发。不料,彭世明由此陷入了一系列经济纠纷直至牢狱之灾。

2010年7月8日,彭世明代表健平股份与安康天工签署了开发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安康天工交纳1000万元保证金,其余2000万元开工前到账。

但直到7月底,安康天工才给健平股份划账1000万元。更让彭世明感觉蹊跷的是,这1000万元除了300万元来自安康天工账户外,其余700万元来自8个私人账户。

彭世明感觉安康天工实力不够,自己被骗了,于是以对方延迟交纳保证金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开发合同。

2010年10月21日,健平股份将其中300万元保证金退到安康天工银行账户。同年12月底,彭世明代表健平股份将安康天工起诉到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此前签署的地产开发合同,法院受理了诉讼。起诉书称,另有700万元由于不知道该退给何人,所以至今无法返还,要求法院确认。

感觉被骗后,彭世明又找到新的合作对象——新澳源置业的老板郭某。

彭世明称,在和郭某接触初期,他曾谈到企业资金紧张,可能会找郭某借钱,郭某当场答应借1000万元。2010年7月26日、27日,彭世明的个人银行卡上陆续收到了郭某的资金1000万元。在未和安康天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2010年8月28日、30日,健平股份与新澳源置业在安康签署开发合作协议。

期间,安康有一家化工厂转让,彭世明将情况告诉郭某。郭某实地查看后认为这块地将来可开发为高档别墅区,再次借给彭世明1000万元,让其购买化工厂股权。

健平股份和新澳源置业签署合作协议后,项目进展并不顺利。这时,有地方官员向彭世明介绍了重庆某投资公司。2011年1月13日,健平股份、重庆公司和新澳源置业三方签署了《项目共同开发协议》。彭世明说,三方协议签署后,因为新澳源置业资金出现问题,合作也搁浅了。

此后形势急转直下。新澳源置业和安康天工觉得彭世明拿一块土地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有“一女多嫁”嫌疑,于是向汉滨区公安分局报案。2012年7月6日,彭世明被刑事拘留。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汉滨区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审查后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彭世明批捕。

昂贵的无罪判决

彭世明记得清清楚楚,他在看守所中累计度过了532个不眠之夜。

2014年12月12日和2015年5月28日,汉滨区法院和安康市中院相继做出判决和终审裁定:彭世明无罪。2015年6月30日,彭世明一度被中止的人大代表的资格也得以恢复。

2015年6月16日,彭世明向汉滨区人民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和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赔偿个人和健平股份各种损失合计约3360万元。其中3200万元为因自己蒙冤而造成的企业直接经济损失。6月26日,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受理了彭世明的申请。

彭世明告诉记者,被关押期间,弟弟彭世宏一直要求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彭世宏,要办理取保候审,必须要得到报案人出具的“谅解书”。

无奈之下,从2012年9月到2013年4月,健平股份与安康天工和新澳源置业分别谈判签订了《补充合同》和《谅解书》。对于新澳源置业的2000万元借款,不仅以价值3200万元20%健平公司股份相“抵偿”,还要再“补偿”500万元;对于安康天工,除退还700万元保证金外,还要“补偿”1500万元。

这样,健平股份直接损失了3200万元,并且公司失去了6年的宝贵开发商机。据彭世明估算,间接损失高达数亿元。

彭世明觉得实在冤枉,被宣判无罪了,却无法面对天价“补偿”款以及企业濒临破产的困境。自2015年7月起,彭世明和健平股份多次向安康市纪检部门、政法委、人民检察院纪检组进行申诉,问题均未获解决。

2017年6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下达《国家赔偿决定书》【(2017)陕委赔提1号】,赔付彭世明个人人身自由赔偿金137729.4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8205.32元,共计185934.80元。而健平股份要求的国家赔偿未获支持。

可疑的“私了”协议

彭世明在不同场合多次表明,签署上述两份显失公平的“私了”协议是自己在受到人身限制的情况下,公司做出的无奈之举,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退一步讲,即使自己真的有罪,无论合同诈骗还是挪用资金,都属于公诉案件,怎么能因为3200万元巨额补偿“私了”呢?

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法学教授倪泽仁就本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三点质疑:

第一,警方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报请批捕,检察院审查后却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批捕,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既然警方提请罪名不成立,检察院应该退回警方,再让警方确定以何种罪名申请并由检察院批准,而不是检察院自拟罪名直接批捕。

第二,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与案外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情形,也就是说谅解书并非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况且,这种谅解书和调解书,是在羁押甚至胁迫状态下形成的,或者是由未经授权的人签署的,应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第三,谅解书和补充合同的开具对象都是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安康市中院也出具民事调解书(2012安民初字第00013号),对谅解书予以确认,这不符合相关程序。法律规定“先刑事后民事”,彭世明案是检察院公诉的刑事案件,在刑事审判未结的情况下,不能进行民事调解。

谁为“无罪”损失埋单?

6月13日和14日,记者相继电话联系了安康天工和新澳源置业的相关负责人。但截至记者发稿,均未获得对方有价值的信息回复。

6月13日,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政治部部长艾辛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她说:“彭世明的国家赔偿已经拿到手了,单位赔偿这一块已经超出了我的范围,不是我能解答的,也不是我们单位所能解答的。他在我们这里所有的程序已经完全结束了,所以你再要问这个问题已经没有意义了。”

6月14日,给彭世明和天工股份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审判员何波接听了记者的电话。她说:“这个案子在走法律程序,当事人在向陕西省高院申诉,申诉结果现在还未知。我不能接受你的采访。”

倪泽仁教授分析说,在刑事诉讼还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即未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在法律上属于无罪的情况下,就将被告人与被害人送达检察机关的谅解书拿到正在民事诉讼中的法院形成了民事调解书,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确认了他们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刑事犯罪,这种无序执法直接导致了被羁押状态中的被告人苦不堪言、救济无望。

倪泽仁教授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被迫签订谅解、和解协议导致巨额财产直接损失且无法挽回的,应当纳入错案赔偿的范围,属于司法机关执法过错的一部分。

经历了案发、入狱、无罪、申诉,如今,四处碰壁的彭世明越来越疑惑,蹲了500多天的冤狱,企业面临3000多万元的直接损失,究竟谁能为这个天大的“玩笑”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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