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13版:节能环保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13版            节能环保
 

2018年6月2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危险废物法规政策汇总

来源:中国企业报  

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发布

新版《名录》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同时,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手续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三、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2018年起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奖惩力度有所加大

2016年12月25日,曾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终于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习近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危废税额1000元/吨。

五、环保部发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6年12月19日环保部发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危险废物鉴定的适用对象、鉴别单位的必备条件、鉴别程序及管理要求予以了明确。

六、环保部发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6年12月16日,环保部下发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属性判定、产生量核算、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了规范。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除主、副产品外)定义为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等进行属性判定。

七、环境保护部发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为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管理计划,2016年1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环保部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为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工作,2016年10月22日环保部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九、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下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提出: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等10项内容。

十、环保部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16年12月14日,环保部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引导水泥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技术》规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固体废物投入水泥窑,在进行水泥熟料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过程。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29日发布,2005年4月1日实施,2016年11月7日修订。

名词解释

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危险废物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集团简介| 加入我们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