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12版:产业政策·金融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12版            产业政策·金融
 

2018年5月2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监会:

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企业报  

继《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之后,证监会5月11日又发布了经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对接创新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下称“CDR”)。

修订后的《办法》拟将企业发行CDR纳入适用范围,取消了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须直接定价的硬性规定,允许企业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允许在发行CDR时根据企业需要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同时明确,网下设锁定期的股份或CDR不参与向网上回拨,未盈利企业须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

此次证监会共对《办法》中的8个条款进行了修改,修订后《办法》共43条。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将创新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CDR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二是允许发行规模在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三是明确申购新股或CDR的市值计算包含CDR。根据《办法》,投资者申购新股或CDR需持有一定市值,市值的计算同时包括股票和CDR的市值。四是规定网下设定锁定期的股份均不参与向网上回拨。五是允许发行CDR的企业根据需要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六是完善未盈利企业估值指标的信息披露要求。《办法》明确未盈利企业应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集团简介| 加入我们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