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
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企业报
继《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之后,证监会5月11日又发布了经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对接创新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下称“CDR”)。
修订后的《办法》拟将企业发行CDR纳入适用范围,取消了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须直接定价的硬性规定,允许企业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允许在发行CDR时根据企业需要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同时明确,网下设锁定期的股份或CDR不参与向网上回拨,未盈利企业须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
此次证监会共对《办法》中的8个条款进行了修改,修订后《办法》共43条。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将创新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CDR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二是允许发行规模在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三是明确申购新股或CDR的市值计算包含CDR。根据《办法》,投资者申购新股或CDR需持有一定市值,市值的计算同时包括股票和CDR的市值。四是规定网下设定锁定期的股份均不参与向网上回拨。五是允许发行CDR的企业根据需要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六是完善未盈利企业估值指标的信息披露要求。《办法》明确未盈利企业应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