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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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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宗和

5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制度和规则进行了统一,严格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合理设置管理权限,调整完善部分规则,并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业内人士指出,36号令有利于将来国有资本上市的管理,央企整体上市是发展方向,下一步国有企业对市值的管理会越来越重视。新规范有利于股权平等,增加民企和社会资本在董事会的发言权,避免两者成为财务投资人,有利于混改深入进行。

36号令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共同构成了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在企业国有资产规范运作、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统一制度、统一规则。此次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既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又方便企业执行。此次部门规章的发布单位由此前的国务院国资委和证监会两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三部门,也统一了不同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则。总体上看,36号令出台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规范。

二是严格国有资产分级监管。此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基本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原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审核,仅涉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审核。此次调整后,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是合理设置管理权限。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提升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将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

四是调整完善部分规则。保持和证券监管规则协调一致,减少重复规定,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定价、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成为控股股东的资格条件等证券监管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36号令不再作出规定。对公开征集转让征集期限、受让人选择等进行了明确,细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求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确保各类所有制主体能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需要强调的是,36号令规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既包括减持也包括增持。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已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需严格遵守减持规定,36号令出台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显著增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对国有股权变动过程进行监管,有利于统筹把握国有股权变动节奏和力度,避免国有股权集中变动对股票市场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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