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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            直通两会·建言献策
 

2018年4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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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

应改进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王敏

方燕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环保信用评价”的要求。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0年,国家、省、市、县等各个层面的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认为,目前全国各地的试点评价方法和标准多种多样,有的分5级,有的分4级,导致相互之间没有可比性,对于同样的环保信用,有的省份评价是黄牌,有的省份就是红牌。在全国已经形成统一市场的情况下,不同省份对同样的环保信用事实给出不同的信用评价结果,且不可比,严重影响环保信用结果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应用。

而且,当前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没有实时输入“信用中国”,影响了企业环保信用在其他部委及全社会的联合激励与惩戒,也没有在全社会得到认可,没有在各个联合激励和惩戒领域得到有效应用,不利于引导企业主动保护环境。

还有,信用评价的目标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当前企业环保信用应用时只考虑了信用级别,比如限制贷款,但对于企业愿意投融资来改善环保工作没有提及是否应该提倡有条件的支持。例如,如果企业做出公开整改承诺,并允许社会组织及公众监督,是否鼓励提供限定性贷款。

由此,方燕建议:一是增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可操作性与合理性。建议指标设计时,参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思路,环境保护部确定主要原则、框架和底线,赋予地方一定的自由度来体现灵活性,但这种自由度不能以损失统一性为代价,防止不同省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不具可比性。

二是提升企业环保信用制度立法层次,强化环保信用立法的法律责任体系。在环保法或金融法中以专章规定环保信用制度,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赋予企业环保信用制度相关措施以法律强制力,确保相应的激励与惩戒措施得到切实执行。

对环保信用不良企业,允许确实愿意整改的企业,进行有条件的限定性投融资等各类支持,同时将“企业公开对外作出整改承诺,签订整改承诺书,允许社会组织、公众、环境咨询机构等第三方加强监督”等作为限定性支持的事前调查、事中监管、事后验收的必要条件。这种支持尤其对于民营、中小企业等需要转型升级的企业特别重要,让它们也有发展的空间。

三是建立全国统一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化系统。借鉴排污许可证的运作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化系统,避免各地再重复投入建立各种各样的信用评价系统,进而借助此系统统一全国企业环保信用的评价标准,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对外实时发布企业环保信用变化。

四是提高社会参与度,丰富社会参与形式。在对企业环保信用进行评级的过程中,应该鼓励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首先,不仅要公开评级结果,也要适当地公开得出评级依据。其次,要落实《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完善建议,合理采用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应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整个过程中来,加强监督,增强评级结果的公信力。

五是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执行监督考核机制。环保部应该加强对各地落实新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的监督考核。对于落实不力,进度过慢,效果较差的地区,结合中央环保督查,进行重点督促,确保全国范围内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公平公正统一。

六是加强对环保信用评价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守信激励机制。环保部对各个省市相应信用联合惩戒政策制定进行专项督查,督促解决变相窄化应用范围,减少联合信用惩戒实施主体等行为。对各个部委及省市相应职能部门落实联合信用惩戒和激励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和督促。民政部、工信部等应发挥业务指导单位作用,引导“中国企业500强”等榜单发布单位,将环保信用等企业信用信息应用到榜单的评价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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