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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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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原动力的“泰美斯”

——专访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汪晓东

由高速度的发展到高质量的发展,中国经济需要实现从数量追赶向质量追赶、从规模扩张向结构升级、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三个转型。而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那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体系是如何建立的?新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怎样实现发展?它在促进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又将起什么作用?为此《中国企业报》记者专访了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

由“倒逼”时代

到“自主”时代

《中国企业报》: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孔祥俊: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经历了由被迫、无奈到主动、自觉的过程和转变。

尤其是近几年以来,我国已开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自主性、规划性、前瞻性和系统性。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倒逼”时代基本结束,知识产权战略确立为国家战略,根据发展需求及时修订法律和不断完善制度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

但要注意由“倒逼”时代到“自主”时代的彻底转变仍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在观念和行动上加强自觉,尤其要消除“倒逼”时代的残存观念。

知识产权保护

是一把双刃剑

《中国企业报》:未来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如何发展?

孔祥俊: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保护适度有利于激励创新,保护过度则会阻碍创新和发展。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明显地重视制度平衡,重视实质主义。例如,经过2001年和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在商标使用的界定中重视“识别来源”性,并通过保护在先使用权、正当使用、赔偿与实际使用挂钩等制度设计,实现制度和保护上的平衡。

《中国企业报》:如何通过创新赔偿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优势?

孔祥俊: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原动力的法律之神“泰美斯”。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前些年重视定性,主要讨论和解决保护与不保护问题。即使是讨论保护的强与弱(保护“度”)的问题,本质上也是为了解决定性问题。随着保护需求的日渐强烈和在加强保护上日益形成共识,在强化与全面加强保护上受到更多的关注,加强保护的重心已由定性转变为定量。

解决定量问题最为直观的体现是加大赔偿力度并创新赔偿制度。加大赔偿力度和探索实行加大力度的可行途径,显然是近年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转向。近年来大额赔偿、加大裁量性赔偿的力度等,都已渐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常态。当然,加大赔偿是保护创新原动力的手段,但不是盲目加大和推高赔偿额,而首先是依法和依据事实证据,不能为加大赔偿而盲目加大,并且要充分认识和有效针对赔偿情况的复杂性,区分情况,使赔偿问题各得其所。赔偿毕竟以弥补实际损失为基本目的,惩罚性赔偿只能是补充性和法定性的,不能因不适当的惩罚性赔偿使权利人额外得利。

构建知识产权

保护良好生态

《中国企业报》: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权和专有权,这种专有和独占虽然更多具有权利边界意义上的排他性,但经常与滥用联系起来,被认为是一种垄断权。你是否同意这一论断?

孔祥俊:20世纪中叶的美国专利通常被视为一类垄断,反垄断案件中经常提到“专利垄断”,但当今更倾向于将专利视为一类财产而非垄断。专利很少带来市场力量,只拥有“基于边界的排斥力”而非“基于市场”的排斥力。

知识产权确实与滥用有天然的联系,保护知识产权与遏制滥用经常联系起来,遏制滥用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另一面。只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与遏制滥用相协调,才能构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生态。

近年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受到较多的关注,已成为遏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领域。这说明有效遏制知识产权滥用在构建良好生态中的作用初露端倪。除反垄断领域外,涉及知识产权合同、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也都涉及遏制滥用行为。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主要导向的背景下,强调遏制滥用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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