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国有 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
来源:中国企业报
财政部近日公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组织管理、制度建设、采购方式等方面事项。《规定》指出,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规定》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整体利益。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规定》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公司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
根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全流程信息。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人、中标内容及价格等基本要素。招标公告及中标结果应在同一渠道公开。
财政部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按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计划外的集中采购事项,应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报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程序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国有金融企业应认真执行《规定》,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集中采购事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