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等七部门:
允许设立私募基金拓宽债转股市场
来源:中国企业报
1月26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切实解决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
《通知》明确提出,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等10项政策。
《通知》规定,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定对象企业所有制性质。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规定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所收购的债权或所偿还的债务范围原则上限于银行贷款,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
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包括银行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可以向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银行债权,包括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应按照公允价值向实施机构转让贷款,因转让形成的折价损失可按规定核销。
(摘自《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