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加持特色小镇任重道远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谢诗晓
特色小镇因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产、城、人、文“四位一体”的新模式引领着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方向,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也是乡村振兴不可或缺的环节。但是不可否认,特色小镇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高投入,且周期长、成本高。因此,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新金融发展模式,打破特色小镇建设中的金融瓶颈制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特色小镇建设是新时代解决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益探索,能够带动乡村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特色小镇具有超前性、公益性、社会性特点,建设周期长、链条多、沉淀成本高,是一项投入巨大的复杂系统工程,许多项目特性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运作相悖,加之,配套政策不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导致金融机构支持特色小镇建设的积极性不够高、力度不够大,严重制约了特色小镇建设进程。
虽然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日益增多,覆盖面也越来越宽,但金融机构布局缺乏明确的政策导向,受其逐利性影响,区域分布不均。比如,股份制银行在县域入驻率不高,农村乡镇更少;国有商业银行面向农村乡镇的网点和业务量较少,分支机构在镇域尚未实现全覆盖,县级支行存贷比低;地方法人机构受存贷比偏高、业务产品种类单一等影响,投放资金难以满足特色小镇发展需求。
特色小镇建设的主体是乡镇政府,但其作为一级行政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不能作为承贷主体。同时,乡镇也没有普遍设置市场化的融资主体,金融部门即使能够对特色小城镇开发项目提供贷款支持,也难以找到合适的承贷主体。
目前,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存在资金供给不足、金融工具同质化问题突出、产品开发针对性不强、金融服务能力薄弱等问题,城镇化建设中的信贷需求难以获得有效满足。比如,金融管理部门缺乏对特色小镇建设有效的信贷指导协调,尚未设置专门的特色小镇贷款业务机制。部分金融机构仍惯性沿用原有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分支机构难以根据属地实际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满足不了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而地方金融机构自主创新能力较弱。
为更好地助推特色小镇建设,仍需加强金融服务与创新,使金融服务与特色小镇发展相协调。
一是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促使金融机构改变规模扩张、同质竞争,依据自身优势明确市场定位,实施差异化特色化竞争。发挥财政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通过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源投向城镇化。发挥货币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对参与城镇化建设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在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合意贷款规模等方面给予倾斜,在相关金融市场准入、新金融业务开办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为各类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强化城乡一体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提供基础条件。适当提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比例,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土地金融产品。应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为金融机构创新土地金融产品、落实金融债权提供条件。
二是改进信贷管理体制。金融机构要坚持依法合规和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构建与城镇化建设相适应的多层次金融支持体系,积极运用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银团贷款、同业合作等方式,全面加强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园区开发、环境保护、土地整治、企业生产经营等各个领域的信贷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建设项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采取分期、分段式等相对灵活的还款方式,满足项目建设各个阶段的资金需求,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比如,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提供专业化、特色化的金融服务。信用社和村镇银行应坚持面向社区的发展定位,扎根基层、重心向下,与特色小镇发展相融合,加强对城镇小微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域的金融支持。
三是加快金融创新步伐。金融机构要针对特色小镇的特色产业开发专项金融产品。在特色小镇优先发放科技型中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和优先发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助推特色小镇科技创新。要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建设,提升利率自主定价能力,对支持特色小镇建设而发放的贷款,要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尽可能提供优惠利率。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特色小镇内的小微企业优先提供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服务,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
四是完善金融网点布局。金融机构要根据特色小镇建设发展规划,优化金融资源布局,积极向下延伸金融服务网络,加大在各个特色小镇的机构、网点布设力度。对金融服务需求旺盛的特色小镇优先增设机构网点,加强业务经费、人力资源等的配置,增加对特色小镇的金融服务供给。
五是探索确定合适的承贷主体。特色小镇的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可探索尝试以项目主导推进的事业单位为承贷主体,以乡镇财政和企业法人共同担保,根据收益情况确定贷款数额,以费还贷,打破小城镇建设的融资瓶颈。
(作者单位: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