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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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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工商提醒消费者 谨防化妆品身穿药品“外衣”

来源:中国企业报  

消费者罗先生于2017年6月在某化妆品销售网站购买了一瓶“橄榄洗发露”,到货后罗先生发现其外包装上注有“具有促进新陈代谢、减肥功效”的字样,而商品外包装上同时还注有“卫妆准字号”。罗先生认为,商品很明显属于普通化妆品,故而要求向商家索赔,因无法联系到商家,罗先生将其投诉到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

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接诉后,与双方取得了联系,经营者确认商品为自己所售,同意罗先生就索赔问题与之协商。经过调解,经营者给予消费者罗先生300元的赔偿,被诉商品不予退货,商品归罗先生所有,消费者罗先生表示认可调解结果。

新《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同一包装上既出现了“具有促进新陈代谢、减肥功效”的字样,又出现了“卫妆准字号”的标识,属于自相矛盾的文字表述。号称“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并没有引起经营者足够的重视,经营者如不及时清醒,则必定影响到品牌定位、品牌形象树立、产品定位、产品形象,以至于最终受影响的是经营者自身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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