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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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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行使“后悔权” 是给商家戴了“紧箍咒”

来源:中国企业报  

近日,消费者张先生和马女士分别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二人分别购买了某网站销售的某品牌运动鞋,价格分别是:770元和800元,而张先生和王女士又在一周之内后悔了,就是对于商品的样式不满意,两位消费者分别联系经营者要求无理由退货,但都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接诉后,调解人员先后与张先生和马女士取得联系后核实得知,他们分别购买这款鞋后,只是对于鞋的款式不满意,没有其他的理由,他们表示,鞋不脏、不残,不影响二次销售,符合退货的条件。经过调解人员的沟通,商家接受退款并很快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日前消费者收到退货款并对调解结果认可。

新《消法》实施以来,有关消费者“后悔权”的投诉已经屡见不鲜,经营者的态度也是各异,有些经营者注重形象,信守承诺,与消费者沟通起来没有障碍,但个别经营者对于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坚持错误的经营理念,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对于消费者的诉求麻木不仁,其实经营者的短视行为是不可取的。新《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经营者一定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随着时代发展及时更新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不仅要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更要注重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经营者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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