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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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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自助餐经营者收取押金有告知义务

来源:中国企业报  

2017年10月,北京市海淀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宋先生的投诉,反映其与家人在某自助餐店就餐前被经营者收取押金,每人10元,五人共50元,就餐结束后,经营者以宋先生等人剩菜较多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双方几经交涉无果。工商部门称,经营者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杜绝浪费的良性作用,但是经营者一是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二是没有做到明码标价。同时,作为消费者或普通的公民应该对于自己的行为有所节制,尤其是在享受自助餐的时候,做到吃饱、吃好、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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