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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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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纠纷逐年增多 应及时维权切莫“养虎为患”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王璐璐

近年,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新企业不断涌现。商标申请量逐年提升的同时,商标纠纷案件的数量也随之增多。今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6)》发布。该报告显示,去年,最高法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24件,其中,商标案件占比最大达337件,相比于2015年的325件,2014年的148件,2013年的141件,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

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创始人李宗虎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商标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通过商标可以树立信誉、标示商品质量、服务形象。这已为越来越多的企业负责人所认识,名牌意识说到底是商标法律意识。如果不能依法培育和使用商标,则有可能发生纠纷,容易被侵权,甚至在不知不觉中违法。

纠纷类型多样化

商标侵权最常见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商标异议;二是商标争议;三是商标侵权。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萍悦向《中国企业报》记者介绍了商标侵权的常见类型: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其中数量最多、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属产品生产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不但会损害商标所有者的权利,也会混淆商品的来源,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波斯猫”和“波斯描”、“果珍”和“果真”、“红牛”与“红午”。

比较经典的案件有“宝马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傅献琴、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宝马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万元。湖南省高院支持了这一诉求。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在此类案件中,企业已经发现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如果侵权商标已注册,可以申请宣告无效;如果未注册,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驰名商标的认定须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产生商标纠纷时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法院认定。常莎表示,如果该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再次涉及纠纷时会予以参考,是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会随着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相关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注重商标品牌建设

及时有效是关键

商标具有依附性与显著性,离开了市场,商标便没有经济价值,因此商标的保护一方面依靠《商标法》,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常莎对记者讲到。

除了法律层面的保护机制,企业自身也要注重对商标品牌的保护,做到事前预防,并准备好应对机制,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专有品牌。北京市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袁袁向《中国企业报》记者介绍,可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被侵权人可调查清楚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主体信息等相关信息,并保留证据,以公司的名义发起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的警告函;公开发表公告通知,警告侵权人;聘请律师发送律师函;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侵权投诉;向公安机关进行商标侵权犯罪案件举报。

(下转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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