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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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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提醒: 购物凭证要留心 以防有“陷阱”

来源:中国企业报  

消费者陈女士在某商城选购凉鞋时,在售货员保证正品的强烈推荐下购买了一双皮质凉鞋,在使用手机快捷支付付款成功后,售货员将一张手写小票直接塞进了装凉鞋的购物袋里。到家后,陈女士再次试穿凉鞋,发现凉鞋鞋底有细小裂痕,想回商城退货时才发现小票上明确手写注明“等外品”字样,不退不换。但销售时售货员并未告知陈女士该商品为“等外品”,在与商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女士向海淀工商分局寻求帮助。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其中(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均属于商家因“虚假宣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为此,海淀工商提示消费者:

一、选购商品到正规商场。消费者购买商品应选择质量及售后等相对更有保障的正规商场。二、购物小票应仔细核对。购物小票是购物售后的重要凭证,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应及时核对购物小票上的购物信息。有信息不符、价格不对或其他问题及时向商家咨询、沟通。三、权益受侵要及时维护。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与商家沟通,或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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