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章、军功章、功勋荣誉章
来源:中国企业报
勋章
(一)八一勋章
1955年 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主席令,公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
条例规定,八一勋章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八一勋章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级八一勋章、二级八一勋章和三级八一勋章。八一勋章为金黄色或金银色相间的金属制品,其图案外形为钝角五角星,中间衬以军徽,以尺寸的大小和含金量的多少区分一至三级。
授予资格:
八一勋章授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
一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以上干部。
二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和营级干部。
三级八一勋章: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 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 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和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 陕北红军和红军第二十五军,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 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八一奖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
(二)独立自由勋章
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主席令,颁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条例,决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 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以独立自由勋章。
条例规定,该勋章共分三级:一级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旅级和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营级和连级及其相当干部。独立自由勋章图案外形为八角星,中间为红星照耀下的延安宝塔山,质地、颜色与八一勋章相同。
授予资格:
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以及相当于旅级和旅级以上的干部;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以及相当于支队和支队以上级别的干部;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的相当于新四军师级及其以上干部和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及其以上的干部。
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的旅团级及与其职务相当的干部。
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营级和连级及与其职务相当的干部。
(三)解放勋章
解放勋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勋章分一、二、三级;此外,还设有解放奖章。勋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 。
解放勋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天安门,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武装夺取全国胜利。
1957年6月17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4次会议决定,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以勋章。6月18日国家主席发布授勋命令。授予王建安等421人以一级解放勋章,授予丁士采等4932人以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刁志真等54879人以三级解放勋章。
二次共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解放勋章991枚,二级解放勋章4932枚,三级解放勋章54879枚。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依法剥夺林彪、谢富治、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李彬山获得的一级解放勋章。
授予资格:
一级勋章:授予当时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
二级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
三级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含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根据其功绩大小,分别授予解放勋章。
军功章
军功章专门奖励在军队作战、训练、执勤、科研等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立功人员的奖章。我军颁发奖章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历史上影响较大的全军集中颁发证章主要有3次,分别是:1933年“八一”建军节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向特殊功勋的红军官兵颁发红星奖章;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人民解放军在革命战争时期的有功人员授予国家勋章、奖章;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军队离休干部授予功勋荣誉章。除此以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各部队分别颁发过数百种奖章和纪念章,但由于种种原因,直至上世纪70年代,对受奖励人员全军一直没有制发统一的奖章。
授予制度
各国军队大都对军队立功人员设立授予军功章的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以来,重视开展立功授奖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立功授奖制度。1963年9月总政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和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等军事法规中,都规定了立功的原则、等级、标准、批准权限、评定方法和奖励方法等。
1979年10月20日,总政治部下发《关于对平时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的通知》,规定对平时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也颁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从1979年12月1日开始实行。从此全军有了第一代统一的奖励证章,至今已使用38年。
1979年,经中央军委批准,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立功奖章,分别授予荣立一、二、三等功的个人以一、二、三等功奖章。一等功奖章的中间图案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四周有五个大菱角;二等功奖章的中间图案为天安门城楼与火箭;三等功奖章的中间图案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齿轮和麦穗。立功奖章的绶带由白色丝线编织而成,两边为蓝色,以中间的1—3道红杠分别表示一、二、三等。奖章一律佩戴于军装上衣左上方,平时只佩戴略章,逢集会或重大节日佩戴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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