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去杠杆 应发力于国企负债率
来源:中国企业报
(上接G01版)
国有企业的示范引领效应,也决定了应当以国有企业作为去杠杆的重要抓手。国有企业的突出控制力与影响力,决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推进国有企业去杠杆,切实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将会形成决策示范效应,带动民营企业跟随国有企业步伐,模仿国有企业路径,加快去杠杆进程;而且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带来的运行成本下降,也会倒逼民营企业自发推进去杠杆。
要从多渠道采取措施推进国有企业去杠杆。尽管去杠杆是国有企业自身的责任,但政府也应积极作为,因企施策,以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去杠杆进程。
政府可以从三条路径来推进国有企业去杠杆:一是引导国有企业做大做实做优资产;国有企业不能盲目冲动大举借债进行扩张,避免形成低效、无效甚至有毒资产,给企业持续经营埋下严重隐患;要规范决策程序,准确进行市场研判,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新增资产能带来可持续的、合理的,预期收益;要严格按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优化要求,加快从部分不具优势的竞争性领域退出,集中精力做强做优主业;要加强资产清理,及时处置低效、无效资产,剥离有毒资产,用资产处置收入偿还债务,提升资产质量。
二是加快发展直接融资,提升直接融资比例;直接融资具有成本低的优势,而且股权融资不会形成企业的债务负担;但当前我国企业直接融资占融资总额的比例不到20%,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直接融资水平,发展企业直接融资大有可为;要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为国有企业提供更多股权、债权融资渠道选择,尤其是要提升企业股权流动性,鼓励更多国有企业通过股权进行融资,尤其是可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相结合,通过股权融资引入社会资本,从而减少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需求;简化当前企业发债流程,降低企业债券供需双方准入门槛,加快国内债券市场发展,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债券市场,筹措低成本国际资金。
三是帮助国有企业化解债务负担;国有企业历史债务负担的形成,政府负有一定责任,有义务采取措施帮助国有企业部分化解债务负担;政府可以在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积极沟通,协助银行与国有企业达成债务和解、重整协议,或者是通过市场化手段,将部分债务转化成银行股份;应出台相应政策,帮助国有企业彻底解决“僵尸企业”问题,完成“僵尸企业”资产、债务、人员清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暂时性陷入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注资,以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