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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7年5月2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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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制改革年底前基本完成 专家:望轻“形式”重“实质”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赵玲玲

王利博制图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部分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此外,《意见》还明确划定公司制改革时间表,2017年年底前,将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姜朋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治理的核心问题,实行以董事会治理为重要标志的法人治理结构标志着国企改革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尤其是明确时间结点,有助于推动改革的进程尽早实现。

划清国企出资人机构的“权利”边界

《意见》提出,从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功能分类,把握重点,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在姜朋看来,此次《意见》的亮点之一是强调坚持依法治理企业,以法规、公司章程作为行为准则,“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强化权利责任对等,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完善履职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无疑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利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有着相同看法的资深国资专家李锦表示,“目前,国有企业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基本都是由组织部任命的,而法人治理是由董事会决定经理层班子。《意见》出台后,总经理不再由上面任命,而是由董事会聘任,董事长也别管总经理的事,将权力的边界划分清楚了,这一点是很重要的突破。”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础性改革,有利于落实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改革,企业的股权关系也将更加明确。尤其是有利于规范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建设,促使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更加有效。”李锦对《中国企业报》记者如是表示。

事实上,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探索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未停止过。

国务院国资委去年年底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央企业的子企业公司制改制面超过92%,建设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达到85家。外部董事人才库增加到389人,专职外部董事增加到26人。上海、江西等多个省市近年来均制定了相关的细化方案,并有部分试点已取得较大成效。

限期内完成改革问题重重

在李锦看来,目前虽然多数国企在形式上都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但也正如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中所说,当前从实践情况看,现代企业制度仍不完善,部分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一些企业形式上虽然改制了,也建立了董事会,然而本质上并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董事会制度并未真正落实。”李锦指出,“目前部分企业的董事会仍然存在董事长一权独大、一股独大的问题,董事长包打天下,紧抓经营权不放,所谓的法人治理,就是董事长治理。”

姜朋表示,目前已经有很多家企业在探索推行规范董事会建设,试点职业经理人制度,应该考虑在这些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对于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姜朋表示乐观,但同时也指出:纵观尚未改制的部分企业,基本都是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集团,或是被兼并重组后的二级、三级企业,资产规模大、业务范围宽、地域分布广,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工作量会非常大,问题也很复杂。其中的一些老国企,历史遗留下来的土地、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纠纷或问题非常多,要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好非常不容易。此外,“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有起点,却没有终点。只要公司存续一天,相关的治理工作就不能停歇。成立公司,在章程中约定、在形式上建立相关的制度和内部组织构架是容易的,但是要真正让这些制度‘活’起来,可能还需要付出长期的艰苦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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