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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版            区域经济
 

2017年3月1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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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宝新能源董事长宁远喜:

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深度广度均待提升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 龚友国

宁远喜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创新驱动发展已成为我国的核心发展理念,大量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下称“科创企业”)随之蓬勃兴起,融资需求旺盛。

然而,由于科创企业自身、金融市场供给主体和外部环境的局限,我国目前还未形成健全的科创企业金融服务模式,特别是银行科创企业信贷收益无法弥补信贷风险,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比较低,科创企业融资难问题显著,金融服务需求长期未得到有效满足。

面临现实困境

目前,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依然面临着诸多现实的制约,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缺少有效的政策指引。三是投贷联动试点亟须扩大。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实际操作中,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商业银行往往采用类信贷业务或通道业务模式来绕道投资于权益市场,以此来规避监管。这样不但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其风险也不断暴露。因此,立法部门需要加快构建完善的商业银行法律体系,推动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合法化。将投贷联动业务明确纳入《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等金融创新活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降低法律合规风险。

加大配套政策支持

目前,《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更多的是框架性指引,有关投贷联动的具体配套政策依然较为滞后。建议相关部门从政策上允许商业银行与合格风险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原则,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和动态风险定价,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形成“PE/VC主投,银行主贷”的投贷联动融资模式,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此外,在金融混业经营及统一监管的大趋势下,一行三会应加强相关政策的协调,规范投贷联动业务的具体机构准入、企业准入及退出机制。

鼓励民营银行

开展业务

民营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新生力量,从2014年3月首批试点,到目前已获批17家。新成立的民营银行大多定位于“互联网银行”或“科创银行”。相较于传统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着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和科创企业,在发展投贷联动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创新性,这使得民营银行具有发展为投贷联动银行、科创银行的先天优势。从政策上鼓励有条件的民营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也与民营银行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理念相吻合。首批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的10家商业银行中,仅上海华瑞银行一家在民营银行序列。随着民营银行的设立进入“常态化”,应当鼓励更多有条件的民营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将广东纳入

第二批试点

据广东银监局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超过1.9万家,总量居全国第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达634家,国家级孵化器达83家,孵化器总数居全国第一,全省地级市以上实现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全覆盖。同时,广东省政府对照试点条件和要求,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完善试点基础,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等多项政策法规,覆盖了创新保护、风险补偿、财税优惠等各个领域。

总体而言,广东省具有深厚的科技创新底蕴、创新氛围及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已经具备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良好基础及相关条件,建议有关部门早日将广东省及其辖内特色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第二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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